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对沈阳市三大派群众组织达成立即制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情况汇报的批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对沈阳市三大派群众组织达成立即制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情况汇报的批示
中发〔67〕265号
1967年8月21日

沈阳军区、辽宁军区:

八月十七日电悉:

中央认为,你们对沈阳市三大群众组织就制止武斗,恢复生产问题,进行说服教育,达成协议,做得很好。希望你们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继续耐心地向三大群众组织做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关于立即制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书》的执行。长春情况和沈阳类似。沈阳军区可将你们的来电和《协议书》发给长春驻军和吉林省军区,请他们参照沈阳的做法,进行工作。

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关于立即制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书

为了坚决贯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要用文斗,不用武斗”的最高指示,坚决贯彻中央《六·六通令》,立即煞住最近出现的打、砸、抢、抄、抓的歪风,维护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秩序,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威,保护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保护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正常进行,迅速恢复正常生产,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保证对沈阳市人民粮、油、煤、菜、水的供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毛泽东思想八三一沈阳革命造反总司令部、辽宁无产阶级革命产派联络站,辽宁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委员会,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立即停止武斗,停止打、砸、抢、抄、抓、杀。各方面已抓的人员,要立即清查,提出名单,然后将抓去的人员全部无条件的送交沈阳卫戍区司令部,由沈阳卫戍区司令部组织各方分别接回。

二、立即就地彻底清查武器和各种武斗工具。各方面都不得隐藏和转移,然后加以清点上交,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要如数的退还给原单位。今后不准抢夺各种武器和爆炸品。国家生产的武器装备,任何群众组织不得动用。各种武斗工事要立即拆除。今后如再发现那一方动用武器、刀、弓、箭和其它化学、爆炸物品,由本协议监督小组和沈阳卫戍区司令部共同调查处理。对于首先挑起武斗和动用武器和其它工具打死人的凶手及其幕后操纵者,要予以严惩。

三、迅速恢复正常生产。首先要恢复交通,各方占用的公共汽车要立即放回,各路公共汽车,有、无轨电车要立即通车。占用的生产车辆要立即退回原单位,群众组织不得动用生产车辆。今后都不得拦路劫车,保证驾驶人员的安全。然后组织动员群众返回原工作、生产、学习岗位。有不同观点的对方,不得歧视、驱逐,要确保返回人员的人身安全。并照发工资与助学金,过去抢夺的个人财物要立即退还。从外地、外单位调来参加武斗的人员,要立即返回原地和原单位,各派不得互相袭击,违者按《六六通令》予以严惩。

四、各方要立即查清混入组织内部的不符合公安六条规定的和其他坏人,协助沈阳卫戍司令部和专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五、由各方派出三名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常委),与沈阳卫戍区司令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由张海棠同志任组长,由薛殿卿、孟繁志、徐广林、贺铁民等四名同志任副组长,在广大革命群众监督下,监督本协议的贯彻实施。各方要给予监督小组和卫戍工作人员的方便,不要阻挠,干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从签字时起,立即生效。各方要广泛宣传《六六通令和本协议,充分反动教育群众,做执行“通令”和协议的模范,造成一个群众性的制止武斗的热潮。

毛泽东思想八三一沈阳革命造反总司令部,贺铁民 王久明 王桂琴

辽宁无产阶级革命派联络站,徐广林 王金庸 段友仁

辽宁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委员会

于连英,申屠四金,鲍克良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卫戍区司令部

薛殿卿 郭易新 何振东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六日;十五时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