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 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 中发〔67〕193号 1967年6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 |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佈作一次過文件自動失效。 |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财政经济战线形势大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节约而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特做如下通知:
一,坚决响应毛主席发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号召。全体职工都要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坚守生产岗位,完成生产定额。一切企业都要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流通费用,千方百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发扬勤劳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反对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本位主义。这是有关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时刻抓紧。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制度的规定,精打细算,认真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准把不合规定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和商品流动费用,不准挪用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的资金和物资。挪用了的要退还。“社会集团购买力”要专款专用,严加控制,责成国务院采取具体措施。
三,毛主席说:“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我们财政的收入,是我们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一切企业单位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利润,不许挪用和拖欠。已经挪用的,必须归还。已经拖欠的,必须补交。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在努力帮助企业搞好生产,流通和增加收入的同时,要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不论城市和农村,都要保证税款和利润有人收,及时收。要坚决同一切投机倒把,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
四,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的各项规定,要继续贯彻执行。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挪用流动资金作财政性开支的,要一律拒绝支付。一切财政经济人员,都应当做反对经济主义,保护国家资财,坚持财政,信贷制度的战士。广大革命群众,都要关心生产,关心收入,并组织经济监督委员会或经济监督小组,监督消耗,监督支出。
五,银行要通过贷款工作,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生产单位做好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和生产队要把贷款用于生产和流通,做到合理使用,按期归还。
六,各级财政,税收,银行和企业财务部门,都要以毛主席思想来统帅业务,统帅一切。要建立和健全革命化的工作班子。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岗位,搞好革命,搞好工作。
七,一切革命群众组织,要作“节约闹革命”的模范,不要挥霍浪费,挥霍浪费是资产阶级的官僚作风。群众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要脱离生产。办公,会议,宣传,旅差等费用要尽量节约。占用的生产运输车辆,包括宣传喇叭车,应当交回原单位,投入国家建设。
八,不论机关,团体和个人,凡有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都必须按照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九,各级革命委员会,各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级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军管小组,各革命群众组织,都应当就以上各条专门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应采取具体措施,认真检查监督,保证贯彻执行。
(这个通知应当在群众中宣读,并可在城乡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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