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49年12月5日于北京市
发布于1949年12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按照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在北京出版的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ISBN 7-5073-0078-1/D·21)第65—66页(另见中国经济网上《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文件选编(1949年9月——1950年)》转载),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在北京再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ISBN 978-7-5073-3268-1)第一册(全二十册)第54—55页(参见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成果总库”,另见宣讲家网)录入。两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收录的《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文字完全相同,文末均标注“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根据《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91年版开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1年4月所作的《出版说明》,“本书中的文献,大部分依据当时公开发表的或内部公布的版本刊印;一部分后来被收入领导人选集、文集的,依据选集、文集版本刊印。编辑中保持文献原貌,只对个别明显有误的文字、标点进行订正,对讲话记录稿则进行必要的文学整理。我们在书中还做了少量题解和注释,题解排在各篇正文首页的下方,注释排在各篇正文之后。”根据《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2011年版开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1年5月所作的《再版说明》,“这次再版,内容上除对个别文字、标点、错漏进行订正外,均保持原貌。”
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中收录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的版本(由该版注释可知,文中“本部”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该文原署“中宣部”,后改为“中央”)相比,本文录入依据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版本除了标题不同、开头没有主送机关、结尾没有署名、日期和文件之后的注释外,在正文也有个别文字和标点上的不同。

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在中央政府未成立以前,党的中央宣传部不得不实际上暂时代替中央政府的文教机关,管理国家的文化教育工作。为了便利工作的进行,在中央宣传部领导下,近一年来,还组织了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中央出版委员会、中央电影管理局等机构。在过去中央政府还未成立的情况下,这是完全必要的。

现在,中央政府已经成立,管理全国文化教育事务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之各部、院、署亦已先后成立。原本部所属之新华通讯社已改为国家通讯社,广播事业管理处已改为广播事业局,均隶属于新闻总署。本部所属之电影管理局,已改为电影局,隶属于文化部。在出版总署下成立了出版局,原本部所属之出版委员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即取消。新华书店改为国家书店,受出版总署的领导。除了上述组织已改属政府以外,全国的文化教育的行政工作,此后均应经由中央政府文教部门来管理。各地区有关文化教育行政的工作,此后均应经由各地政府及军管会之文教机关(其组织办法最近即将由政务院通过)向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或适当部门报告和请示。所以需要这样做,目的在于使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在党(通过政府党组)的领导和党外民主人士的参与下负起管理全国文化教育行政的任务,以便党的中央宣传部和各级宣传部能够摆脱行政事务,集中注意于党内外的思想斗争,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领导和党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而这些方面的工作,中央宣传部和各级宣传部长期间是作得非常薄弱,必须坚决加强的。

至于文化教育方面之重大问题,各地区仍须依照一九四八年一月七日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一九四八年六月五日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决定,以及一九四八年九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委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等文件的规定,经过党的系统,向中央报告和请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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