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64年1月14日 |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谢富治同志和谢觉哉、张鼎丞同志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发言很好。他们根据典型调查和这个时期的经验,对当前对敌斗争形势、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针等问题作了正确的分析和说明。浙江省委批转的《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是一个很好的典型。诸暨县枫桥区,在运动开始阶段,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要求多捕人(七个公社共有六万五千人口,有地、富、反、坏分子九百一十一名,其中有比较严重的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一百六十三名,要求捕四十五人),在运动过程中,贫下中农组织起来,干部和群众觉悟进一步提高之后,一个也没有捉,就把多数敌人制服了。他们的经验充分地说明现在完全可能和应该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针。现在把这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发到县一级党委和检察、法院党组及公安机关,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
毛泽东同志在一九六二年一月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 “对于整个反动阶级的专政,必须依靠群众,依靠党。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一年多来,毛泽东同志反复地指出:任何时候都不可忘记阶级斗争,不可忘记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依靠群众向反动阶级残余实行专政,把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要少捕人,少杀人。在一九六三年五月中央发出的《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提出要把绝大多数地、富、反、坏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经过这一段的实践,很多干部已经逐渐认识到这个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这样做。
但是,目前在各级干部中,主要是在地、县两级干部中,还有不少同志对于这个问题不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够。有不少同志不善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通过说理斗争,去制服敌人,对他们实行专政,而习惯于单纯依靠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简单的办法去解决问题。有的同志动不动就想把人捉起来,甚至要求多杀几个人来打开局面,推动运动。这些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这主要是由于对敌我斗争形势缺乏全面的分析和认识。现在的形势和过去大不相同了。现在,无产阶级专政更加巩固了,反动势力已经更加削弱了,人民群众的觉悟和组织程度更高了,群众对四类分子的监督和改造的力量更强了。像建国初期那样,在很多地方残余的反革命势力压在人民头上,非关一批、杀一批,群众不敢起来,不能翻身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现在,依靠群众力量把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条件更好了,可能性更大了。为了保留这批有用的劳动力,为了在群众面前保留一批反面教员,提高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为了有利于争取四类分子的子女,为了更大限度地孤立和改造那些迄今还表现不好的四类分子,我们应当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众力量,把绝大多数的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这样做,比较把他们捉起来或者杀掉,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主义事业更为有利。这样做现在是完全可能的和必要的。我们采取这样的方针,决不是说人民群众可以同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四类分子“和平共处”,“一团和气”,对于他们的破坏活动可以置若罔闻,不加反对、制裁和镇压,而是要依靠广大群众更有力地对他们实行监督、斗争、教育和改造,也就是有力地对他们实行专政。同时,对于现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非逮捕不可的,还是要逮捕。对于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确实非杀不可的,还是要在少杀的原则下,经中央主管机关批准,杀一部分。
在依靠群众力量制服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方面,现在我们已经有了很成功的经验。这两篇讲话和浙江省委的文件是很有说服力的,特别是诸暨县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的经验是一个很好的典型。
请你们把这个批语连同转发的三个文件,在有关干部中认真加以讨论,并且贯彻执行。
中央
一九六四年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