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发(67)44 号 1967年2月12日 |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发(67)44 号
各级党委、各级军区党委:
最近,有些单位的党组织或群众组织按照某些群众的要求,开除了一些党员的党籍,有的还当場烧毁了入党志愿书等档案材料。对此,中央认为:
一、除了逮捕法办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该立即开除其党籍外,一般党员的党籍处理,应该放在运动后期进行。
二、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处分,必须由党组织执行,群众及其组织,无权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三、有关党员的入党申請书等档案材料,不得烧毁。
这个通知可以在农村、城市和部队各单位內普遍张贴。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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