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中发〔1979〕64号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1979年9月9日 |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现在大家最关心的,是我们能否坚决实施这些法律。在这七个重要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害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各级党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充分认识,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只有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人民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有效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亿万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但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制作风至今严重存在。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束手束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相当流行。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疯狂破坏民主和法制的流毒还远未肃清,派性、无政府主义等仍在许多地方为害的情况,更必须严肃对待。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央现就保证这两个法律的顺利实施及有关问题,作如下指示。
一、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今后,各级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都要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这两个法律办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办罪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分析,准确量刑。要特别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界限一时分不清的,不要想当然地匆忙地定罪判刑。在同一切反革命罪行和危害社会罪行的斗争中,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改变过去在一部分同志中曾经存在过的那种把一切犯罪和判刑的人员,统统当作敌我矛盾看待、处理的错误观念和作法。无论被控告者社会政治地位、社会成份和政治历史有什么不同,无论被控告者是否犯罪或是否属于敌我矛盾,在应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严禁公、检、法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捕人押人,私设公堂,搜查抄家,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人民的正当权益。也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严禁公、检、法机关以侮辱人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对待违法犯罪人员或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对于依法判刑的人员,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剥夺一部或全部,剥夺多长时间,也要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至于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人,则都已经属于人民的范围,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
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和其他纪律问题,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章办事,凡未触犯刑法的,一概不得与刑事犯罪问题相混淆。党内的最高处分,只能是开除党籍。共产党员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他们的思想觉悟、政治表现和其他条件一般都高于群众。所以,有些党员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了党籍,但仍违法犯罪的人,才应该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处理。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对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的思想、工作和作风实行监督,提出批评,都是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状态。党员在这方面的言论、行动如果有错误,应该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得打击报复。更不得认为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是犯了“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对于非党群众中的同类问题,也以按此精神处理。各级党政领导人,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不得以言代法,把个人意见当作法律,强令别人执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任何人都有权予以抵制、揭发和控告检举。
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
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对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等违法犯罪案件,除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必须向上级请示者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审理。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服,应按照司法程序提出上诉,由有关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服从党的领导,但在执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两者毫不矛盾,认为服从党的领导就可以违背法律规定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应该说明:过去的那种习惯和作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就在那种情况下,有许多事也办得不妥,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的很多作法更是根本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现在国家已经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继续过去的那种习惯和作法就完全不能允许。各级党委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1)经常了解、研究司法工作情况,指导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分析—定时期的敌情、社情及其他有关情况,确定工作重点,解决实际困难。(2)检查、监督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改进作风,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3)认真挑选、配备司法干部。加强对司法机关中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
各级司法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工作,并充分发挥工作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表彰那些大公无私、刚直不阿、精通业务的司法人员。对于利用职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非法进行干涉和施加影响的干部,对于渎职失职、屈从权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加查究。
三、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
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各司法机关和国家编制委员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尽快研究、制定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和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具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经济部门,抽调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政策和文化水平的干部,经过必要的训练后,分配到司法部门工作。对学过司法专业和做过司法工作,包括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普查、摸底,凡现在仍然适合做司法工作的,应尽量动员归队。
争取在今年内,对省、地、县司法机关的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充实。这三级的公安厅(局)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都应当从具有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中,慎选适当的同志担任。要首先把法院、检察院的机构健全起来。在调整和充实各级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同时,对现有司法干部队伍要进行必要的整顿。
国务院已经成立的司法部,除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外,要把培训司法干部工作统一抓起来。公安干警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过去撤销的政法院系和政法、公安院校应尽快恢复起来。有条件的文科大学应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逐步新建各类政法院校和司法、公安干警学校,举办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培养各种专门人才,轮训现有司法、公安干部。
为了保持县以上公、检、法机关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恢复由上级公、检、法机关协助地方党委管理、考核有关干部的制度。地方党委对公、检、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调配,应征得上级公、检、法机关的同意。
四、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为正式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
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生动活泼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法律,加强法制教育。各大、中、小学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各级党校和各类干部学校,都要把学习法律列入教学计划。各级公、检、法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民警、监狱和劳改工作人员)要首先学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对于广大群众,要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使两个法律的主要内容逐步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使大家知道这些法律保障的是什么,反对的是什么,怎样是守法,怎样是违法,提高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自觉性。
各级党组织和司法机关,要继续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落实党的政策,抓紧清理积案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对过去习惯使用的一切不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法,应坚决改正。对现行的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的各种规章条例,应予修订。对在押人犯没有起诉和审判的,必须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迅速准备起诉和审判,罪证不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适当处理。总之,要积极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在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做好各种准备。
五、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
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体现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具有极大的权威。因此,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体遵行。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所有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带头遵守法律。
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干部、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以及他们的亲属,存在着特权思想,喜欢搞特殊化,甚至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把旧式官场的腐朽作风和封建衙门的恶劣习气带进党内和国家机关内,严重地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党中央认为,有必要向全党同志敲起警钟,坚决刹住这一切歪风邪气。对那些屡教不改、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不论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都要给以纪律制裁;对于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一定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包庇、纵容。
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今后,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都必须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如果某些法律的某些内容确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
各级党委接到本指示后,应结合实际,认真讨论,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重要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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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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