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1962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一)从我们党掌握了全国政权以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保持了相对的稳定,这对于熟悉情况和进行工作是有好处的。但是,主要的领导干部长期固定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工作,也会带来某些缺陷。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有计划地、系统地、多方面地交流经验,为了帮助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扩展眼界,丰富经验,提高领导水平,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有计划的交流。这就是说,对全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上下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并且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我党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

   (二)交流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县以上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具体地说,中央一级机关的委、部、司、局的正副领导者,中央局书记处的第一书记、书记和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处的第一书记、书记、常委、部长和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厅局长,省级以上主要人民团体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地(市、州)委的书记、副书记和专员(市长、州长),县委书记和县长等,都应当列入交流的范围。

   党外人士、一般的人民团体的干部、有专门业务技术特长的干部和不担任上述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不列入交流的范围。

   (三)交流干部的工作,要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进行。

   根据当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情况,列入上述范围的干部,在今后一年以内,可以首先交流一批。为了积累经验,第一批交流的人数不要过多,以不超过同等干部的百分之五为原则。以后,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工作。

   第一批交流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中,应当有中央到地方和地方到中央的,这个部门到那个部门的,这个省到那个省的,这个专区到那个专区的,这个县到那个县的。

   (四)上述中央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大区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地(市、州)一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在大区和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交流,一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县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交流,一部分在大区或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

   (五)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应当做出交流干部的计划。中央一级机关的干部交流计划,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商同管理干部的各部拟定。第一批交流干部的计划,应当在今年年底以前报告中央审查批准。以后,每一、二年都要制定一次计划。

   大中企业和高等学校中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办法和计划,由中央有关部门研究以后,另行制定。

   (六)在交流干部的时候,要做好细致的组织工作。不要在一个短时间内,从一个单位中调出过多的领导干部,使工作受到影响。对于一些领导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应当通过交流充实起来。对于领导干部人数过多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多调出或多下放一些干部。对每一个干部的工作,都要进行妥善的安排。干部的职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同原来的职位相当,也可以低于原来的职位;但是,工资级别不要降低。对于少数民族干部,一般在本民族地区内进行交流。

   在交流工作中,必须严格地按照干部管理制度办事。无论免除原职或者任命新职,都必须报告中央或主管党委批准。由选举产生的干部,还应当注意按选举程序办事。

   (七)人民解放军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办法和计划,由军委参照上述各点,另行制定,报告中央批准施行。

   (八)人民公社主要干部的交流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自行规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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