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公告 (201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公告 2017年11月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公告 (202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公告
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和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后,许多国家政党、政府、国际组织、民间团体及其领导人,驻华使节、友好人士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等,向大会、向中共中央、向新当选领导人发来贺电贺函,表示热烈祝贺和良好祝愿。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受中共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委托,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7年11月3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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