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编辑出版回忆地下斗争读物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编辑出版回忆地下斗争读物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中宣发文〔1982〕16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1982年4月29日 |
近年来,一些出版社和报刊相继出版和刊登了有关我党历史上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的回忆录,数量很多,涉及面也很广。首先应该说明的是,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是我党领导的伟大革命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有巨大的发展、成熟的经验和彪炳的业绩,而这些建国以来是宣扬不够的,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更被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横加诬蔑,百般诋毁。因此,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很多这方面的回忆录,是拨乱反正的重要成果,对于丰富党史研究和教学的内容,对于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都有重大意义。但也应该指出,在已经发表的关于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的回忆录和历史资料中,有的专写至今不宜公开宣传的“中央特科”,有的叙述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机构、策略手段过分详尽,有的涉及尚不宜公开姓名和各种关系的国民党高级人士,有的单纯追求离奇情节和惊险场面,从而与真史、信史有出入,等等。这些书刊不仅在国内公开出售,也发行到港澳和国外,引起台港和国外的注意,甚至已经产生不良后果。为了更好地出版和刊登这方面的回忆录和历史资料,并严格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造成不利的政治影响,经研究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党从二十年代末到四十年代末的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为夺取全国胜利作出了伟大贡献,在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和回忆录也属于“抢救”的重要党史资料范围,应大力发掘,但要在中央和地方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凡已有的这方面的文字资料,应区别其重要程度,分别报送各地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和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拟进行的访问、整理和出版计划,也宜于事先和上述单位联系,以便统筹安排,把关防漏。
(二)对历史上情报工作和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案件,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一号文件(即转发《关于“中央特科”历史宣传问题的报告》)精神和规定办理。同时,对党的秘密工作的组织系统、工作规律、策略手段,以及各方人士中的点线和秘密党员,某些当时出于权宜之计的活动与做法等等,在为党史研究提供资料时可充分写出,但在发表时应非常慎重,严格注意内外有别,必要时应报请有关单位审批。
(三)要保持高度的敌情观念。在追溯我党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的历史时,要注意和警戒它们在今日可能产生的政治反应和不良后果,更不要不利于今后正常的情报、保卫工作的进行。例如,在关于策反、情报、群运的回忆中,凡涉及逃台和逃外人员和部队,现在我方,但仍受敌方重视的原国民党人士,陈仪事件、吴石事件等等,都要报送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阅,然后再作定夺,严防授人口实,授敌以柄。
(四)凡涉及民族纠纷、对台工作、外事工作的回忆录和访问记,地方一般不要径自发表,统一报送中央宣传部和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审核后再决定取舍。
(五)已经出版的内容不妥的某些著作,建议出版部门按本通知作一次清查,或停止发行,或严格控制发行,不要再翻印或在报刊上公开引用。今后出版和刊登有关党的白区工作和地下斗争的书刊和文章,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可根据不同的内容、对象和需要,分别采取公开发行、限国内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办法,有些重要的而又一时不宜在较大范围印发的,可送中央党史研究室。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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