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紧急通知

中共中央紧急通知
中共中央
1982年1月11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

  中央常委看到了中纪委的一份简报,反映广东省的一些干部甚至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的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行为。中央常委同时考虑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一些部门的干部甚至一些负责干部,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把大量国家财产窃为己有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鉴于此,中央常委提出:对于这个严重毁坏党的威信,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

  书记处今天上午严肃地讨论了这个问题。现在,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由两个直属党委立即分别召开各部委党组负责同志的会议,要求他们以党性保证贯彻执行中央常委的这个批示。

  二、军队系统,由杨尚昆杨得志韦国清同志召开相应的会议,保证全军坚决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常委的批示。

  三、派习仲勋余秋里彭冲王鹤寿同志立即去广东、福建、浙江、云南等走私贩私最为严重的省,传达中央常委的批示,并采取紧急措施。

  四、中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也要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由于当前工作很多,许多领导班子没有调整好,不要在所有干部和群众中开展有关这方面的检举揭发运动,防止发生诬告和人人自危等混乱现象。要首先把那些负责干部中的现行的经济上的重大犯罪案件,认真查处;同时对近两年来某些因为处理不下去而没有严肃处理的经济上的重大犯罪案件,加以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只要认真处理十几件、几十件这样的案件,并且大张旗鼓地在干部和人民中间加以公布,人民就会兴高采烈,党风和整个社会风气就会得到很大扭转,坏人就会大大收敛。如果哪一个省、市、自治区和部门的党委优柔寡断,对干部中首先是负责干部中在经济上存在的严重问题熟视无睹,姑息养奸,中央就将考虑追究责任。

  六、所有需要逮捕和严厉处置的职务较高的负责干部,一定要把他们的犯罪事实核对清楚,保证材料确实无误,并将你们的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便统一量刑,并考虑哪些特大案件需要在全国公布,对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教育。

中共中央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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