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九年/第三号
← | 第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三号(总第三八号) 1959年4月22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四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9年4月14日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9年4月14日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9年4月14日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