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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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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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1月9日)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
- 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问题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1月6日)
-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及其他条约和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1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1958年第01号公报)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