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五号) 公安部 1990年3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编辑第五号
编辑《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 王芳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编辑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 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条 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轿车驾驶员和前排 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第五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时,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时速行驶。
第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标 志的规定。
第七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 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 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八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右侧或中间的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 或者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变换到左侧的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 当驶回原车道。禁止车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不准进行试车和驾 驶教练,不准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十条 车辆行驶中,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 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 在行车道上修车。
车辆修复后需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上提高车速,进入行 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 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用路旁紧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报告交通警察。 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在路上停车时,驾驶员必 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 速行驶。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 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须 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 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六条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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