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1993年10月15日于纽约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为促进相互的经贸关系及在旅游等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方将在对方国家建立常驻商务处。

双方商务处将由一名代表、两名副代表组成,以开展工作。双方按照驻在国有关法律,雇用当地行政管理和勤务人员。

双方将通过相应途径为对方商务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纽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为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黄士康
(签字)

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
代表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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