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04-30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1984年4月30日于北京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同意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确立本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 二 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管理培训;
  二、交换和提供工业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献;
  三、互派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学;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或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 三 条
  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活动应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并根据所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第 四 条
  为协调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协调人。
  双方协调人将以书面协议逐项商定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义务、条件和具体安排,包括费用安排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 五 条
  经双方同意的具体合作活动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
  第 六 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产生的一切问题,除双方通过协议解决者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 七 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任何一方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欲终止本议定书的一方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以及本议定书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代   表        代    表
     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商务部副部长
        张彦宁          莱昂内尔.奥默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
          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附件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双方同意进行本附件确定的活动。
  本附件列举的活动,双方已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执行这些活动的详细安排,包括活动日程和费用支付,应由双方项目协调人协商后作出最后的书面确定。
  一、鉴于根据中美两国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合作议定书建立的中国工业科技管理大连培训中心所取得的成功的和互利的合作,双方同意把举办中心的合作期限延长五年,并扩大活动范围。该中心将继续由中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合作与美国商务部共同举办。
  二、中心将继续举办以培训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为主的管理研究班。培训内容为工业企业和科技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考虑到这个项目已经合作举办五年,在继续合作的五年期间,主要教学工作将由中方教师担负。根据实际情况,美方将派出教师讲授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在总结试办第一期高级管理人员研究班经验的基础上,双方进一步探讨继续合作举办这一项目。
  四、为了培训未来的高级经济管理人员,双方同意合作举办三年制的管理硕士研究生班。
  五、双方同意就彼此感兴趣的课题合作举办各种专题研究班。
  六、为了促进两国管理科学和管理教育的交流,双方同意轮流在中国和美国共同组织召开管理科学和管理教育学术讨论会。
  七、根据教学需要,双方同意协助对方教师到本国有关工业企业和部门进行案例调查研究。
  八、随着大连培训中心的发展,中方将继续兴建教学辅助设施和补充所需教学设备。美方将按照以前的做法,继续为大连培训中心提供各种管理方面的书籍、图书资料、应用软件及其他所需教学设备。
  本附件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签字之时起生效,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