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修正案(第一次)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8年4月12日于北京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发布于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 |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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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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