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修正案(第一次)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8年4月12日于北京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发布于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相关文件
  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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