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协议制订《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关于送发《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函
外经贸国际函字〔1998〕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拿大政府
1998年9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件

农业部,宁夏自治区外经贸厅,甘肃省外经贸厅:

  根据我国和加拿大政府签订的“农村综合发展扶贫项目”备忘录和我部〔1998〕外经贸国际函第43号“关于加援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通知”的精神,并考虑到加方援助资金将在9月中旬到位,现将根据中加双方协议制订的《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发去,供中方各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加援资金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资金性质和用途

  1、本细则所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外经贸部和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分别代表两国政府于1998年4月17日签署的扶贫项目协议项下由加拿大政府向中国提供粮援(散装菜籽毛油)所转换成的资金。

  2、扶贫资金将用于宁夏、甘肃、山西、贵州三省一区由中加双方共同核定的扶贫项目。具体使用办法将由中加双方在各有关省区的项目实施文件中明确。

  第二条 扶贫资金的管理

  1、扶贫资金将由负责加方粮援接收和转换资金工作的中国爱地集团北京实业发展公司一次性存入由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设立的中央一级的专门账户,并由被授权的财务管理部门按国家利率定期存储管理。

  2、根据中加两国政府的协议,扶贫资金将定期拨付给有关地区。因此,中央一级的账户资金应按不少于三个月的定期期限存储;地方一级的扶贫资金也应根据情况存入生息账户管理。各级账户的利息一律作为扶贫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中央一级的账户管理部门须每年向中加项目联合指导委员会提供一份收支报告,每季度提供一份银行对账证明;省区一级的账户管理部门须按各地项目文件规定的要求定期提供收支报告。各级账户的管理结束以资金拨付完毕和提供终结报告为标志。

  4、对各级账户管理过程中行政开支,除扶贫资金转账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可用账户资金负担外,其他管理开支不得用扶贫资金抵付。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

  1、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将根据中加项目联合指导委员会对各地项目计划的核定和审批结果,向农业部国际合作司签发扶贫资金拨付通知书(参见附件格式)。中央账户管理部门将根据通知书指定的省区级账户名称、账户、拨付金额和拨付时间从中央账户中将有关款额拨入地方账户。

  2、各地方账户主管部门(省区外经贸厅或农业厅)在收到拨款后,应立即向外经贸部国际司和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发送收款确认书,确认收款金额和时间。

  3、各省区指定的扶贫项目负责人将根据省区一级中加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决定,负责签发向基层(县、乡)账户的拨款通知;基层账户的用款由中方当地项目经理根据批准的计划,与加方委托的管理人员共同签发用款计划。

  第四条 审计和检查

  1、鉴于扶贫资金为无偿援助性质,按照中加两国政府的商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接受加政府的官员或专家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检查,各级账户应有这方面的准备。  

  2、对于加拿大援外资金,加拿大政府审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样审计;同时,根据我政府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也将请我政府审计部门参加审计。这方面的具体安排将由中加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其他

  1、为了确保在中央账户中未使用资金的保值,加方建议部分资金暂时兑换成美元外汇存入专门账户,并根据使用需要定期折回人民币投入项目。这方面的安排将在与国家有关部门商议后作出决定。

  2、各级账户主管部门应保证账户管理工作的质量和人员的稳定。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银行或账户的变化,都需及时通知外经贸部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3、本细则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与加方或中方有关部门协商后另作安排。

  4、本细则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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