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基础。忆及《联合国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通过积极对话和务实合作在探索海上合作的机遇和方式上取得实质进展和有意义的收获,并为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本着“相互尊重、公平互利、灵活务实、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决定根据有关国际法加快谈判相关安排(下称合作安排),为双方在有关海域的油气勘探和开采提供便利。

  三、工作机制。

  (一)双方将设立政府间联合指导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和企业间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委员会由双方外交部担任共同主席,由双方能源部门担任共同副主席,双方相关部门参与。委员会由双方提名相同人数的成员组成。工作组由经双方授权的企业代表组成。

  (二)委员会负责谈判、达成合作安排及其适用的海域(下称合作区域),并决定需建立的工作组数量及具体位置(下称工作区块)。工作组负责谈判、达成适用于相关工作区块的企业间技术和商业安排。

  (三)中方授权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方参与企业。菲方将授权在适用本协议的工作区块内与菲律宾有服务合同的一家或多家企业,若特定工作区块无此类企业则授权菲律宾国家石油勘探公司作为菲方参与企业。

  (四)双方将在本备忘录签订后12个月内致力于就合作安排达成一致。委员会和工作组将定期接触,以推进相关工作。

  四、有关立场。本谅解备忘录以及双方或双方企业根据该备忘录进行的所有讨论、谈判和活动都不影响双方各自法律立场。本谅解备忘录不产生任何国际法或国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五、信息性质。双方以及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授权参与的企业所共享的任何信息应予保密,除非双方另有规定。

  六、其他事项。任何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其他事项可提交委员会或工作组商定。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马尼拉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王 毅 Teodoro Locsin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