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的勘界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的勘界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9年12月3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于2000年至2009年通过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勘界委员会”)开展联合勘界工作,实地确定了两国陆地边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 为体现勘界成果,双方决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勘界工作的法律和技术基础是: 

(一)1999年12月3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二)2000年1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三)2006年10月1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

(四)联合勘界委员会第1次会议至第3次会议纪要。

(五)联合勘界委员会第 1 次首席代表会晤至第 35 次首席代表会晤纪要。

(六)联合勘界委员会专家第1次会议至第4次会议纪要。

(七)联合勘界委员会专家组第 1 次会议至第 17 次会议纪要。


第二条


一、边界线的起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交界点”),边界线的终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中规定的两国在北部湾领海分界线的第 1 界点,全长1449.566千米,其中陆界1065.652千米,水界383.914千米。 边界线走向的详尽叙述记载于本议定书第二部分。 边界线同时体现在比例尺为1:50 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地图》(以下简称“边界地图”)(附件一)上。

二、双方在边界线的下列位置设立界标(基本界标或辅助界标):

(一)边界线走向明显转折处;

(二)地形复杂、边界线不易辨认的地区;

(三)公路、铁路、河流与边界线的相交处;

3

(四)边境重要居民点地区;

(五)内河与界河的汇合处或分流处;

(六)界河易改道处;

(七)水陆界转换处;

(八)必要高程点处。

三、基本界标和辅助界标均包括单立界标、同号双立界标和同号三立界标。单立界标由一棵界碑(单立基本界碑或单立辅助界碑)组成,该界碑直接竖立在边界线上。同号双立界标由两棵界碑(双立基本界碑或双立辅助界碑)组成,这些界碑分别竖立在界河两岸上。同号三立界标由三棵界碑(三立基本界碑或三立辅助界碑)组成,这些界碑分别竖立在内河与界河汇合处(分流处)的双方河岸上。

四、基本界标的标号大体由西向东按照数字顺序从1至1378依次排列。辅助界标的标号以分数表示,分子为前一个基本界标的标号,分母为辅助界标的编号(大体由西向东从1往后依次排列)。

五、单立界碑(单立基本界碑或单立辅助界碑)的碑号为该棵单立界碑所属界标的标号;双立界碑(双立基本界碑或双立辅助界碑)的碑号为该棵双立界碑所属界标的标号和数字(1)或(2);三立界碑(三立基本界碑或三立辅助界碑)的碑号为该棵三立界碑所属界标的标号和数字(1)、(2)或(3)。 双立界碑中,位于中方河岸上的界碑碑号中的数字编为

(1),位于越方河岸上的界碑碑号中的数字编为(2)。 三立界碑碑号中的数字按顺时针方向确定。当界河一方河岸上仅竖立一棵界碑时,该界碑碑号中的数字编为(1),界河另一方河岸上的两棵界碑碑号中的数字依次编为(2)和(3)。

六、双方共设立了1780个界标,包括1378个基本界标和402个辅助界标。基本界标中有1244个单立界标、98个同号双立界标和 36 个同号三立界标;辅助界标中有 383 个单立界标、18个同号双立界标和1个同号三立界标。

七、双方共竖立了1970棵界碑,包括1627棵单立界碑、232棵双立界碑和111棵三立界碑。单立基本界碑中,碑号为奇数的界碑由中方竖立,碑号为偶数的界碑由越方竖立;单立辅助界碑中,碑号中分母为奇数的界碑原则上由中方竖立,其中 50/1、137/1、353/1 号界碑由越方竖立,碑号中分母为偶数的界碑由越方竖立;双立界碑和三立界碑中,位于中方境内的界碑由中方竖立,位于越方境内的界碑由越方竖立。

八、中方竖立的界碑为花岗岩材质。越方竖立的界碑为花岗岩或混凝土材质。界碑包括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规格,碑面上均镌刻国名、界碑碑号和实地勘界起始年份(2001),大型界碑增加镶嵌国徽。界碑的具体规格和式样见附件一。

九、每个界标(碑)的位置在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均有记载,并在边界地图上标示。每个界标(碑)的平面直角坐标、地理坐标及其他信息在《界标登记表》(附件二)和《界标坐标和高程一览表》(附件三)中均有详细记载。


第三条


一、本议定书的地理坐标系采用 1984 年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96年地球重力场模型(EGM96)。

二、《界标登记表》和《界标坐标高程一览表》中界标(碑)的平面直角坐标由该界标(碑)的地理坐标按6度分带,经高斯-克吕格投影换算求得。所有界标(碑)均有一套根据东经105度中央子午线换算求得的平面直角坐标,位于东经108度以东的界标(碑)增列一套根据东经111度中央子午线换算求得的平面直角坐标。 界碑的高程为界碑所在位置的自然地面或人工地面的高程,由界碑的碑顶高程减去界碑高度求得。界碑的碑顶高程由该界碑的大地高(WGS-84坐标系)减去高程异常求得。高程异常依据该界碑的大地坐标通过 EGM96计算求得。 界标(碑)的地理坐标取至0.001秒;高程和平面直角坐标取至 0.01 米。相邻界标(碑)之间、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界标的各界碑之间的坐标方位角取至 1 秒,距离取至

0.01米。每棵双立、三立界碑至边界线以及每棵三立界碑至界河与内河的汇合处(分流处)的距离由实地测定,取至0.01米。

三、本议定书中以 A、B 或高程(取至 1 米)表示的界线上的新增特征点(界线转折点或地形特征点)由实地测定或从边界地图上量取。实地测量的特征点在边界线走向叙述中括注地理坐标,地理坐标取至 0.01 秒;图上量取的特征点括注“图上量取”。


第四条


一、边界地图共 35 幅,沿边界线大体由西向东从 1 至35依次编号,分为中越文版和越中文版。

二、边界地图采用WGS-84坐标系和EGM96高程基准。

三、边界地图的测制宽度为边界线两侧各3至5千米。

四、边界线沿小路中心线和田埂行时,边界地图上只标绘边界线,不标绘小路和田埂。

五、边界线沿水沟水流中心线、宽度小于 20 米河流的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时,如相关水沟、河流长度小于500 米,边界地图上只标绘边界线,不标绘水沟、河流;如相关水沟、河流长度大于或等于500米,边界地图上的边界线沿水沟、河流以跳绘方式表示。 边界线沿防火道的中心线、宽度大于 20 米河流的水流中心线(主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行时,边界地图上的边界线标绘在防火道的中心线、河流的水流中心线(主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上。

六、边界地图上无法按实地位置标绘界标和特征点的地段,在图内空白处用放大示意图表示。

七、宽度小于 20 米的河流中的岛屿、沙洲,边界地图上不予标绘。

八、边界地图上无法依比例尺标绘的岛屿、沙洲,原则上在其中心位置处以图上直径0.3毫米的黑色圆点表示,其中坝吉河中的岛屿、沙洲及其相应岸线以移位方式表示。

九、归春河(归山河)、那沙河、洞谟河、披劳河、嘉隆河、北仑河(嘉隆河)、北仑河中有名称的岛屿、沙洲在图内空白处列表说明其名称和归属。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述的界河分为通航河流和非通航河流。1350号界标以东的北仑河(嘉隆河)、北仑河为通航河流,其他界河为非通航河流。 双方通过水文测量确定了作为边界线的通航河流主航道中心线、非通航河流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并确定了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界河中岛屿、沙洲的编号和归属情况记载于《岛屿、沙洲归属一览表》(附件四)中,其编号依河段为单位按边界线走向依次排列。 边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沙洲,根据已勘定边界线划分其归属。如果新出现的岛屿、沙洲骑在已勘定的边界线上,其归属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