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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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
(2012)民监字第37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绍兴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巨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珍,该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水利局因与王巨贤、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再知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绍兴市水利局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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