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核16016977号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刑核16016977号 2018年12月27日 |
杨嵋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被告人杨嵋,女,苗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麻栗坡县××路××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文山市××别墅××区×组××号。2015年10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26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嵋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5年8月25日,老挝人熊沙、熊陶(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老挝万象乘飞机抵达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人杨嵋安排车辆将二人接到其在云南省文山市××别墅××区×组××号的家中,又提供一部手机给熊陶使用。次日上午,杨嵋驾驶其车牌号为云HYM×××的本田轿车搭载熊沙,熊陶驾驶杨嵋的车牌号为云H17×××的微型车,一起前往杨嵋经营的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的油茶基地。之后,杨嵋购买一辆摩托车,又借用一辆摩托车。27日上午,三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中越边境者阴山下接取毒品,由熊陶将毒品带回杨嵋的油茶基地藏匿。当晚,杨嵋、熊沙驾乘云HYM×××号本田轿车在前探路,熊陶驾驶云H17×××号微型车载毒品返回文山市,21时许,三人途经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至董马乡公路观音岩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熊陶驾驶的微型车上查获海洛因50块,净重17710克,经鉴定,含量在57.66%至65.60%之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银行卡账户查询记录、手机通话清单、民航航班登记信息、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陆某某、杨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毒品现场视频、手机自拍照片、卡口抓拍车辆查询,同案被告人熊沙、熊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嵋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嵋伙同他人接取并运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杨嵋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终279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朝晖
审判员 冉 容
审判员 郝立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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