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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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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