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3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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