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8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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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4年7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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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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