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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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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