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無記名方式投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無記名方式投票辦法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9月28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國務院總理人選,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的時候,設監票人35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執行監督。

  監票人的人選分別由各代表小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四、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通過議案的時候,先由執行主席宣佈當日出席代表的總人數和各代表小組的出席代表人數,並由秘書處核對後,再由秘書處將選舉票或者表決票交由各代表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發交出席代表。

  五、投票人同意選舉票上所列的某一個候選人的時候,就在這個候選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內劃一個○;如果不同意,就劃一個×。

  投票人如果要在選舉票上所列的候選人以外,另選他人的時候,可在原候選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內,寫上自己要選的人的姓名。

  投票人在選票上所選人數,不可以超過規定的名額,超過的時候,全票作廢。

  六、投票人同意表決票上某一個議案的時候,就在這個議案上面的空格內劃一個○;如果不同意,就劃一個×。

  七、投票人寫票一律用鋼筆或墨筆,筆跡必須清楚。

  八、不通曉漢文、蒙文、藏文或者維吾爾文的代表,可以請人翻譯後,在漢文的一行內寫票。

  九、執行主席宣佈開始投票後,執行主席和監票人先行投票,隨後其他投票人按照投票的路線進行投票。

  十、投票結束後,執行主席宣佈當眾開啟票箱,由秘書長派定的計票人清點所投的票的張數,並將結果報告執行主席。如果張數多於投票人數,執行主席即宣佈本次選舉或表決無效;如果張數等於或少於投票的人數,則宣佈本次選舉或表決有效。

  十一、計票完畢後,由執行主席宣佈選舉或者表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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