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7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進展,國家急需制定各項法律,以適應國家建設和國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些部分性質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為此,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九項的規定,授權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的精神、根據實際的需要,適時地制定部分性質的法律,即單行法規。

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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