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管会(70)军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刑事判决书

(70)军刑字第2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1970年3月28日
最  高  指  示

坚决地把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刑事判决书

(70)军刑字第29号

  现行反革命暴乱集团“中国共产主义联盟”(简称“共联”),是以在押犯徐关增、王汝强为首,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份正式成立的;以“首都支部”为核心领导,行使最高权力,下设五个活动小组和一个越狱突击组,共网罗罪犯二十六人。召开反革命会议三十四次,先后通过了反革命纲领、路线、组织原则、组织纪律、成员条件,监内外联系方法和反革命暴乱计划。在反革命纲领里狂妄地叫嚣,要推翻“元首主义”、“元首党”、“元首政府”,公开承认南修纲领和苏修路线。预谋在苏修挑起反华战争时,煽动犯人进行反革命暴乱,与帝、修、反里应外合,颠覆我国无产阶级专政。为实现其罪恶阴谋,大造反革命舆论,先后书写反革命文章六十五篇、反革命诗词三百多首、反革命书信一百七十九件,从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恶毒地攻击、诽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极其疯狂地诬蔑、咒骂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其反革命活动十分猖狂,气焰极为嚣张。

  “中国共产主义者联盟”,是一个有组织、有领导、有纲领、有目的、有行动计划的现行反革命暴乱集团。为了全面落实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照办”的“一.三一”指示,坚决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加强战备,保卫祖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要求,报请山西省革命委员会核准,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首犯徐关增,男,三十二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浙江省新昌县人。一九六零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九六二年改判无期徒刑。

  徐犯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誓与人民为敌。一九六六年八月亲自策划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自封总负责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员。多次主持反革命会议,制定反革命纲领,发展反革命成员,封官委职,预谋抢夺我保卫人员武器,进行反革命暴乱。在禁闭室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实属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到底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首犯王汝强,男,三十五岁,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人。其父系留美学生,其母、兄、姐均在美国和新加坡。该犯一九五八年任英国驻京记者办公处翻译,因向英帝记者提供我国政治、政治情报,攻击、诬蔑我党和政府,被判刑十五年。

  王犯与徐关增狼狈为奸,同恶相济。一九六六年八月亲自策划组织现行反革命集团“科学共产主义”(简称“科共”),一九六七年三月和徐犯合并,成立“共联”,系总负责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员。多次主持反革命会议,发展反革命成员,亲自泡制反革命纲领“向马列主义战士提出的二十个问题”和反动文章八篇、诗词十二首、信件二十九封,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穷凶极恶地叫嚣要推翻“元首主义”、“元首党”。反动透顶,罪恶昭彰,实属死心塌地誓与人民为敌到底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主犯任大熊,男,三十八岁,旧职员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杭州市人。其兄一九四九年逃往台湾。该犯一九六零年因纠集反革命集团、企图叛国投敌,被叛无期徒刑。

  任犯一九六七年四月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共联”,任小组长。参加制定反革命纲领,发展反革命成员,预谋抢夺我保卫人员武器。先后书写“时事评论”等反动文章九篇,极其恶毒地诬蔑、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在禁闭室挖穿狱墙,与主犯常瀛清订立攻守同盟,妄图负隅顽抗。反动透顶,猖狂至极。罪恶累累,死有余辜,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主犯刘世广,男、三十六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山东昌邑县人。该犯一九五八年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人民社会党”被判处十三年。

  刘犯首先提出在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亲自制定反革命纲领,预谋抢夺我保卫人员武器,进行反革命暴乱。亲自书写“梅花论纲”等反动文章四篇,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该犯是“科共”、“共联”发起人之一,两个反革命组织合并的策划者,积极扩充实力,罪大恶极,民愤甚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主犯鲍明,男,二十八岁,伪官吏出身,学生成份,天主教徒,重庆市人。其父鲍克系国民党中央委员。该犯一九五九年组织反革命叛国投敌集团,被判刑二十年。

  鲍犯积极组织反革命集团“共联”,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员,在监内积极传递反革命信件,发展反革命成员,亲自制定反革命纲领,书写反革命文章四篇,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多次提出抢夺枪枝进行武装暴乱,上大青山为匪,与苏修里应外合,妄图依赖帝修反武力,实现其反革命阴谋。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主犯常瀛清,男,三十岁,职员出身,学生成份,河北省抚宁县人。一九六二年因策划抢劫枪枝、银行、向英帝驻华代办处投寄反革命信件和贪污盗窃罪被判刑十年。

  常犯积极献策成立反革命集团,阴谋武装暴乱,担任三人突击小组组长,“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传递反革命信件二十余份,制定“组织纪律十一条”,提出从监狱突围出去到太行山、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根据地。与苏修里应外合,为实现其反革命阴谋,还准备了逃跑用的便衣和大量药品。禁闭后与主犯任大熊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顽固到底,并将伪造领章帽徽烧掉,毁证灭据。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七、主犯任宗正,男,三十二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江苏省丰县人。土改时其家被斗,其祖母被判刑。该犯在一九五八年组织反革命集团“社会民主党”和“社会主义青年联盟”被判无期徒刑。

  任犯是反革命组织“共联”的发起人之一,“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扩充反革命实力。准备便衣预谋武装暴乱,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主犯白微录,男,四十三岁,地主出身,旧职员成份,贵阳市人,其父被我镇压,该犯曾充当蒋匪军政要职。一九五一年两次混入革命队伍,被开除、劳教。一九六一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企图叛国投敌,判刑十五年。

  白犯与我党有杀父之仇,系“首都支部”成员,积极发展反革命组织,亲自拟定反革命纲领,书写反革命文章,恶毒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我党。传递反革命信件,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九、主犯陈威权,男,三十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沈阳市人。该犯曾因搞流氓活动,被开除学籍。一九六零年向南修驻华使馆投递反革命信件和到该使馆叛国投修,判形十五年。

  陈犯积极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是“共联”发起人之一,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员。积极书写反动文章,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传递反革命信件二十余封,并亲自观察地形、路线、规定逃跑暗号,预谋武装暴乱,罪恶累累,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主犯曹介弘,男,三十一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右派分子,江苏省武进县人。一九五八年因组织现行反革命集团“中国青年反法西斯同盟”被判刑十五年。

  曹犯积极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员。准备便衣预谋反革命暴乱,书写反革命文章四篇,恶毒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一、主犯吴国延,男,二十八岁,伪职员出身,学生成份,辽宁省宽甸县人,一九六二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劳动党”被判刑七年。

  吴犯首先和徐犯关增合谋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共联”,任小组长,“首都支部”成员。参与制定反革命纲领,预谋武装暴乱,积极传递反革命信件,发展反革命成员,当守犯王汝强被禁闭,其还向同犯打气:“坚定信心斗争到底。”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二、主犯汤福玺,男,三十岁,商人出身,学生成份,山东省蓬莱县人,一九五八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卫国军筹备会”判刑十二年。

  汤犯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系“首都支部”成员,为“黑流水”地区负责人。曾观察地形,岗哨、制作领章、帽徽、发展反革命成员,予谋武装暴乱。并大量书写反动诗词,恶毒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咒骂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非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三、主犯关焕章,男,四十五岁,小业主出生,伪职员成份,北京市人,一九四八年曾受蒋匪河北省特务外围组织“干训团”训练,一九六零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民主自由保卫同盟”被判刑十三年。

  关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任小组长,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搞反革命串联,预谋反革命暴乱。反革命气焰十分嚣张。认罪态度极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四、同案犯马日新,男,二十七岁,城市平民出身,学生成份,天津市人。一九六三年因企图抢夺武器,投修叛国判刑八年。

  马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任小组长,三人突击小组成员,私藏军衣,伪造帽徽、领章、观察地形和预谋反革命暴乱,活动猖狂,气焰嚣张。判处无期徒刑。

  十五、同案犯鲁少山,男,三十三岁,富裕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房山县人。一九五七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全民党”被判刑十七年。

  鲁犯参加反革命集团,任小组长,系三人突击小组成员。预谋杀害我管教干部,武装暴乱,书写反动文章两篇,反动诗词多首,恶毒攻击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罪行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十六、同案犯孟源,男,三十三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山西省清徐县人。一九六三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投敌叛国被判刑十二年。

  孟犯积极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书写反动文章和诗词九十多首,进行反革命宣传,大造反革命舆论。气焰嚣张,罪行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二十七年)。

  十七、同案犯王作先,男,二十七岁,地主出身,学生成份,河南省尉氏县人。一九六二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复中会”被判刑十年。

  王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任小组长,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二十年)。

  十八、同案犯张久常,男,三十岁,富农出身,学生成份,河北省兴隆县人。一九六三年因企图杀害我公安战士被判刑十五年。

  张犯坚持反动立场,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预谋越狱暴乱,观察地形、岗哨。罪行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二十五年)。

  十九、同案犯杨喜法,男,三十岁,中农出身,店员成份,河北省行唐县人。一九六三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被判刑十年。

  杨犯在服形中,不接受改造,参加反革命集团,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任小组长。罪行严重。加刑七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七年)。

  二十、同案犯郝祥龙,男,四十六岁,贫农出身,工人成份,北京市人。一九六二年因书写散发反革命传单被判刑八年。

  该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为反革命暴乱集团献策,举办刊物进行反革命宣传,统一反革命思想,罪行严重。加刑五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三年)。

  二十一、同案犯赵志强,男,四十四岁,贫农出身,工人成份,山东省蓬莱县人。一九六一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被判刑十三年。

  赵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观察地形、岗哨,预谋暴乱,罪行严重。加刑五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八年)。

  二十二、同案犯毕复英,男,三十一岁,小业主出身,学生成份,山东省威海市人。一九六零年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中国民主自由党”被判刑十年。

  该犯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加刑三年(连同原判合并执行十三年)。

  二十三、同案犯马辛未、万维钧、章鸥、吴淦修,参加反革命暴乱集团,系一般成员;尚能坦白交待、检举揭发,有悔过表现,不予加刑。

  对查获罪犯实物(见附表)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判

一九七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