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2010年)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2006年)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 财会〔2010〕2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2016年)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义
编辑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目标
编辑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要求
编辑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编辑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编辑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编辑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编辑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
编辑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不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二十九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六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八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九条;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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