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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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审计准则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整套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超越其他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义
编辑第五条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用以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包括公允列报编制基础和遵循性编制基础。
公允列报编制基础,是指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遵守其规定并包含下列内容之一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一)明确或隐含地认可,为了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有必要提供除编制基础具体要求之外的其他披露;
(二)明确地认可,为了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有必要偏离编制基础的某项要求。
遵循性编制基础,是指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遵守其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但不包含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中的任何一项内容。
第七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含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目标
编辑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运用审计准则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恰当处理与下列方面相关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编辑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编辑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确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方面: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
(二)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三)管理层为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具体情况下的可接受性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编辑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遵守与审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在计划和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在运用这些审计准则时是否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特殊考虑。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选择和运用的情况。
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合同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如果采用其他合理解释将导致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信息产生重大差异,则管理层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就是重要的。
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报告时的考虑
编辑第十二条 当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说明对财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合同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一)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并在必要时说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或者提及含有这些信息的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附注;
(二)如果管理层在编制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可以选择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说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时,提及管理层负责确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具体情况下的可接受性。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因此,财务报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强调事项段置于适当的标题下。
第五章 附则
编辑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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