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
← | 中国红十字会修正章程 |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 制定机关: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9月28日 (在中國紅十字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 |
中国红十字会会章 (1950年) |
第一章 總則
编辑第一條
编辑本章程依據中國紅十字會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编辑本會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三條
编辑本會設總會於首都在未設首都以前得暫設於上海
第二章 總會之職權
编辑第四條 總會之職權如左
编辑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决議業
二、監督指導所屬各分會及各直屬機關
三、統籌本會事業進行計劃及養成救護人材
四、徴求會員及籌募捐款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编辑第五條
编辑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名譽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五百元以上者或募捐洋五千元以上或辦事異常出力而推贈者
二、特別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壹百元以上者或募捐洋一千元以上或辦事著有成而推贈者
三、正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拾元者
四、普通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五元以上者
五、青年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五角者
前項各種會員除名譽會員特别會員正會員為終身會員外普通會員以十年為限青年會員以五年為限均由總會發給證書徽章
第六條
编辑會員得以動產不動產核價作為會费但不得以無完全所有權充之
第七條
编辑名譽會員特别會員之推贈均須經理事會之議决
第八條
编辑會員如受別奪公權之處分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编辑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其他不法之行為得經理事會之議决宣告除名關於刑事部分仍依法辯理
第十條
编辑會員經喪失資格或被宣告除名者應追缴其徽章及證書但所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十一條
编辑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依下列之規定
一、選舉或被選举為本會理事或監事
ニ、選舉或被選舉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
前項被選舉權以正會員特別會員名譽會員為限
三、出席全國會員大員會及分會會員大會
四、會員及其子弟得免費考入本會所設學校
五、會員及其子弟得免費考送本會醫院實習
六、會員及其子弟得由本會考送國際紅十字會祕書廳實習
七、會員及其眷屬因病入本會所設醫院得減免醫藥等費
八、會員如受非法蹂躏者得依法伸理之
第十二條
编辑總會及分會會員如欲移轉參加時得請其原屬分會函准其所願參加之新屬分會後再行由該會員向新屬分會缴驗證書正式参加並繳納參加費洋一元前項會員之移轉應報請總會備案
第十三條
编辑會員對于本會捐助或經募款項或熱心會務賢勞卓著者得由理事會之議决分别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四章
第十四條
编辑本會每三年在總會所在地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以是年徵求會員兩個月前舉行之
第十五條
编辑有分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議决應召集臨時大會于五星期內行之
第十六條
编辑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將會議之目的討論事項登報通告之
第十七條
编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議事選舉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理事會
编辑第十八條
编辑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依照會章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
编辑理事會以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並互推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遇有缺額時以候補理事遞補候補理事額定七人
第二十條
编辑理事會得附設各項専門委員會延聘専門人員組織之
第二十一條
编辑理事會之職權為左
一、编製預算决算
二、進行徵求會員及審查入會會員資格
三、議决會員之除名
四、訂定各項規則及計劃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
六、議决其他重要事件
七、刋印徵信錄及提出成績報告於大會
八、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编辑理事會得聘請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
编辑理事會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二章 監事會
编辑第二十四條
编辑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依照會章監察一切會務
第二十五條
编辑監事會以監事十五人組織之並互推常務監事三人前項監事遇有出缺時以候補監事遞補候補監事額定七人
第二十六條
编辑監事會組織如左
一、稽核收支
二、保管資產
三、審核預算决算
四、稽核分會收支及預算决算
五、估定物品材科購置償格
第二十七條
编辑監事會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七章 會長副會長
编辑第二十八條
编辑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呈請政府加以聘任
第二十九條
编辑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會長職務除法規已有規定外對闪對外公文以會長名義行之
第八章 職員
编辑第三十條
编辑本會職員除中國紅十字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本章程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之規定外得依事務之繁簡設置職員其職掌額數資格薪給任用程序由常務理事會同常務監事及會長副會長會同議定之
第三十一條
编辑本會所屬各醫院及學校應設各職員由各該院長校長報請總會核准施行
第三十二條
编辑本會職員並各醫院及學校職員服務及獎懲辦法均分别另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编辑第三十三條
编辑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請內政部核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编辑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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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中國紅十字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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