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 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1952年1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为了适应一九五三年即将开始的全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央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应该更加统一与集中,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应该大大地加强;同时,省、市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也应加强,以加重省、市级领导的责任,因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的机构与任务应予以改变。为此,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大区行政委员会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大区行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之。
二、原属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分委员会和办公厅的机构仍然保留,改为行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办公厅。
三、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所设各部在行政委员会成立后,一律改为局(处),其中一部分局(处)并交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此后大区所设之局(处)从业务领导上区分为两种:一种由各大区行政委员会领导或并受行政委员会的政法、财经、文教等有关委员会的指导;另一种则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成为中央各部门在大区设立的若干专业管理局(处),其建制属于中央的主管部门,并受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有关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的组织不变,它们和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关系与过去和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关系相同。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应即根据本决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惟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应设的和增设的局(处)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应接管的局(处),须由各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商同中央各部提出具体方案,连同编制人数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始得实行。
这一改组工作至迟应在一九五二年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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