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53)政文习字24号
1953年10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我国文化悠久,历代人民所创造的文物、建筑,遍布全国,其中并有很大部分埋藏地下,尚未发掘。这些文物与建筑,不但是研究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具体的材料,一旦被毁,即为不可弥补的损失。现在全国各地正展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各工程地区已不断发现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并已掘出了不少古代的珍贵文物。在地面上,亦有在建设工程中拆除若干古建筑或革命纪念建筑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些地下、地上的文物、建筑等如何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保证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不致遭受破坏和损失,实为目前文化部门和基本建设部门的共同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特作如下指示,希各有关部门切实遵照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历史及革命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应加强文物保护的经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群众爱护祖国文物,并采用举办展览、制作复制品、出版图片等各种方式,通过历史及革命文物加强对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应有计划地举办考古发掘训练班,培养考古发掘人员;并编印通俗保护文物手册,协助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基建工地技术人员及工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及技术知识的宣传。

二、中央、省(市)级工矿、交通、水利及其他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在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确定施工路线、施工地区之前,应负责与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必要时应即商订工地保护文物工作的具体办法,认真执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不能决定时,得报请中央文化部决定,商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在预定工地,先期进行勘查钻探,再行决定施工。各部门如在重要古遗址地区,如西安、咸阳、洛阳、龙门、安阳、云岗等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会同中央文化部与中国科学院研究保护、保存或清理的办法。中央文化部认为必须在这些地区的指定地点避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可会商有关部门呈报政务院批准。

三、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应予保护。文化部应调查确属必须保护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陆续列表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注意保护。一般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非确属必要,不得任意拆除;如有十分必要加以拆除或迁移者,应经由省(市)文化主管部门报经大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中央文化部备查。

四、在基本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大量地下文物或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时,主管部门应即暂停局部工程,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将发现遗迹尽可能保持原状,妥予保管,并迅速报告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决定清理办法。其规模巨大,性质重要者,中央文化部应即行会同中国科学院组织发掘队前往清理,或派遣专家前往勘查,研究保护、保存的办法。

五、在基本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零星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并将出土文物集中保管,及时移送省(市)文化主管部门保存。其性质重要者,应即报请中央文化部处理。

六、各地发现的历史及革命文物,除少数特别珍贵者外,一般文物不必集中中央,可由省(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并应就地组织展览,对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七、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上述保护、保存或清理工作,获有显著成绩者,或各地区、各工地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基本建设工人,及时报告情况,致重要的地上地下文物得以免遭破坏者,应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褒扬或奖励。如有对革命纪念建筑、名胜古迹、古代建筑物、纪念物、古墓葬及古文化遗址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拆毁、破坏,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者,应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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