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反帝斗争中我们工作的错误与缺点的决议

中央关于反帝斗争中我们工作的错误与缺点的决议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12月2日于瑞金縣‎

中央考查各省的反帝工作,觉得许多省委(如河南满洲等)根本没有抓住这一反帝斗争,作为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斗争,争取广大群众到我们领导之下来的党的中心任务。有些省委(如江苏)虽然有一些成绩,但只是把反帝斗争的领导当做节期式的运动,把反帝斗争同日常的经济斗争对立起来,没有去加紧的组织反帝的罢工,以为做了反帝斗争,就不免要妨害日常斗争。还有些省委(如广东陕西)那根本没有看到他们在反帝中间的具体工作。对于利用反帝斗争,公开组织群众领导群众,使群众与国民党发生直接冲突,使群众斗争从反对帝国主义到直接反对国民党,使群众在切身经验中了解到只有工农自己的武装,工农兵自己的政府,才能打倒帝国主义的工作还是凤毛麟角。

在我们两个多月的宣传鼓动中间,我们还没有能够使广大群众了解到只有推翻国民党统治的民众革命(即工农兵的革命),才能抵抗帝国主义的进攻,才能终止国民党政府继续出卖民族的利益,造成新的民族的耻辱,并且使他们为了这一革命而斗争!没有利用广大群众要求民族解放的热情,来深入反对帝国主义瓜分中国,和反对国民党出卖民族利益,出卖中国的斗争,没有利用“排货”的运动来转变为反帝国主义反国民党资本家的激烈的斗争。

民众自动武装起来,驱逐日本帝国主义的口号,还是没有能够成为普遍的口号(如河南省委根本没有提出这一口号)。反对进攻苏联,宣传武装拥护苏联的工作非常不够。对于救国义勇军,我们也没有能够领导。尤其严重的,一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能够发动与组织一次伟大的工人群众的罢工,动员广大的无产阶级来领导这一反帝运动。

中央分析我们工作中这些错误与缺点的来源时,认为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特别指出的:

一、我们还没有能够抓住目前领导反帝斗争的中心任务,没有把这一任务,当做目前动员群众,组织群众与争取群众的斗争任务。

二、我们没有能够很广泛的对于每一具体的事变提出我们的口号与主张,使我们的口号与主张,真能喊出群众心坎中的要求,来动员与组织群众,而只是限于一些在广大群众还不很了解的基本口号的宣传。我们还没有能够依着形势的转变,而转变我们的口号,而提高我们的要求。

三、我们没有能够在斗争中,揭破国民党以及各反革命派别出卖民族利益的事实,我们没有能够很广泛的,很清楚的把以民众革命来争取中国民族独立解放与中国民族统一,同国民党以及一切派别反对民众革命,投降帝国主义,造成民族耻辱与瓜分局面的民族主义的一切武断宣传与欺骗对立起来。我们甚至怕谈民族两字,怕落进国民党民族主义的圈套中去。

四、我们动员群众的工作方式,还陷在很狭窄的与秘密的范围内。我们惧怕公开,惧怕群众,对于群众民族的情绪,我们表示畏缩。我们更不能把群众反帝的斗争,同群众切身的利益密切的联系起来,使斗争扩大与持久。许多公开的反帝组织,我们没有能很好的去利用,并转变它们的性质;相反的,有的地方,如上海工联一个工作同志提议取消电话抗日救国会,认为利用公开路线去争取群众是作国民党的俘虏,以及好些地方又取消了党的独立领导,提议与改组派合作(如沪东,北平)的种种错误的行动。

五、我们还没有真正能够深入群众,尤其深入到企业中去。一切到企业中去的口号,还不过是纸上的空谈。真正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坚持耐苦的去发动与组织罢工,尤其是日本工厂中工人的罢工斗争,对于中央关于这一问题的再三指示,只有敷衍了事。甚至对于各厂已发动的反日斗争,还茫然不知。或者已经发动的反日罢工(如日彩印厂)而不去积极领导。

六、两条战线的斗争,也还不过是嘴上的与决议上的。在实际斗争中,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两条战线的斗争,还很少看见。对于消极怠工的右倾机会主义者与“左”的关门主义者的打击,表示非常不充分与没有力量。

中央认为这些现象,都是非常严重的。日本帝国主义与一切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进攻,国际联盟与美国承认日本并吞以及派遣所谓中立调查团,设立中立区域等等的决定,表示瓜分中国,进攻苏联的危险,日益加深。国民党公然承认国联与美国瓜分中国的决定,出卖民族利益,使国民党的一切欺骗,更进一步的破产,使它的统治更形动摇。民众反帝国主义的斗争,现在是更加开展与深入,很多示威行动与斗争,已表示民众对于国民党的不信任,而找求着新的出路。然而正因为我们的工作,因为上述的错误与缺点,这一蓬蓬勃勃的反帝斗争,还没有得到我们党的坚强的领导,还没有能够使无产阶级的罢工运动脉斗争的中坚。这不能不说是这一斗争的主要弱点。

中央认为这一反帝斗争如若得不到广大的罢工运动为中坚,如若得不到本党坚强的领导,这一斗争在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一切派别的联合的压迫之下,必然会遭到暂时的失败。所以中央要各级党部接到这一决议后,立刻讨论这一决议,站在布尔塞维克自我批评的原则之下,坚决的揭发自己工作中的一切这些错误与缺点,坚决的同这些现象做斗争,并定出开展与深入反帝斗争的具体工作计划与布置。

中央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