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

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
1960年5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政治局会議通过。主席已閱。)

(發至县团級)

中央关于在农村中
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
一九六〇年五月十五日

自从三月二十三日和三十日,中央先后發出“关于山东六級干部大会情况的批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指示”以后,全国已有一部分地区在农村中初步开展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根据現有情况看来,运动的發展是健康的,它証明了中央对于农村基本情况的分析,是正确的。

关于开展三反运动的方針和原則,中央在上述两个指示中已經有所規定。总的来說,就是:“三反”运动一定要搞,搞的原則是教育为主,惩办为輔。对于那些犯有錯誤而不严重的人,应該采取教育的方法,帮助他們改正錯誤;对于那些錯誤極其严重、民憤極大的人則应該坚决惩办。通过这一运动,主要地达到两个目的,卽:普遍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改善他們的工作作風,进一步密切党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同时,对隐藏在我們队伍中的坏分子加以清理,以純潔我們的組織。为了实現上述目的,为了推动“三反”运动更好地發展,中央再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注意掌握:

(一)必須肯定,农村基層干部絕大多数是好的。他們忠心耿耿,朝气勃勃,艰苦朴素,敢想敢干,并且具有一定的共产主义觉悟。正是这些同志,带領了农村广大劳动人民实現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完成党在农村中的各項工作任务。在这些同志中,有一部分人思想作風上虽有某些缺点,但是基本上也是好干部。另外,犯有較严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义錯誤的人,只是很少数;真正的坏分子,更是極少数。对于这种总的形势,必須有足够的估計。只有这样,在开展“三反”运动时,才能避免發生偏差,才不至使打击面过寬,才能不讓坏分子乘机鑽空子,才能真正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極性。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义錯誤的人,在农村基層干部中所占的比重,虽然很小,但是他們所犯的这类錯誤的危害性是很大的。这类錯誤所以存在,实質上是資产阶級思想对我們干部队伍的侵蝕。“三反”运动所展开的斗爭,正是两条道路的斗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我們不及时地进行这种斗爭,这类資产阶級思想漫延开来,将会給我們的社会主义建設事业带来極大的損失。在这方面,同样地应該有足够的認識。因此,必須采取坚决的态度,把运动搞深搞透;必須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把資本主义思想搞臭。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觉悟,更迅速地把社会主义建設事业推向前进。

对一切錯誤的思想和行为,应該进行坚决地斗爭。但对于犯錯誤的人,則应該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他們所犯錯誤的情节的輕重和态度好坏,区別对待。目的是团結和教育極大多数,挽救一切可以挽救的人。

根据已有的材料,犯錯誤的人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共产主义觉悟不够,在經济手續和工作作風方面,有某些毛病。虽然他們占了一些小便宜,挪用一些公款,有小量貪污,或者在有些事情上犯有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的錯誤。但是他們基本上仍然是好同志,对党和人民群众的革命事业是坚决地积極努力的,作了不少有利于人民革命事业的工作的。在犯錯誤的干部中間,这类同志占很大的比例。以貪污的情况为例,湖北有个材料說,犯有这类錯誤的人占农村基層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他們平均每人貪汚四十几元;貪污一百元以上的只占百分之几,多数是二、三十元。对于这样的人,应該进行严肃的批評和教育,一般不要給以处分,不戴貪汚帽子,主要地是帮 助 他 們 提高觉悟,改正錯誤,使他們今后能够更好的工作。另外一类,是犯有較严重的貪污、浪費、官僚主义錯誤的。这类人比前一类的人数少得多,大体上只占农村基層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几。对这些人則必須坚决地进行斗爭,給以必要的組織处理。其中少数錯誤極严重、民憤極大的,应該坚决撤換(是党員的,应該开除党籍),以至逮捕法办。

在运动中,必然会揭發出隐藏在我們干部队伍中的地富反坏和蛻化变質的分子。这些人都应該一律清除出去,已混入党內的,应該清除出党。罪行严重的,应該給以法律制裁。

这次三反运动中,对于那些犯錯誤的人,处分的面一般不宜太寬,大体上以控制在百分之三以下为宜。其中受撤銷职务和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控制在百分之一以下,逮捕法办的更应該是極少数。

(二)在农村基層干部中,需要进行“三反”檢查的,应該是生产小队以上干部和財貿系統的基層干部,特別要注意公社一級和公社直接經营的企业單位。对他們,“三反”运动应該以反貪污为重点;官僚主义、强迫命令、鋪張浪費也必須反,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什么反什么。至于没有担任干部职务的农村党团員,需要作檢查处理的,一般只在党团組織內部进行,不在群众中公开批判。某些社員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也应該另选时机,通过正面教育,引导他們自觉改正錯誤,不要把它同“三反”运动糾纏在一起。

对于那些犯有貪污、多占、挪用等錯誤的人,各地在处理时,还必須注意以下的方面:不論什么人,不論貪污、多占、挪用的数量大小,都必退必賠,一时退不起的,可以分期退囘,对貪汚数量大或貪污行为恶劣的人还可以用强制劳动的办法补偿;計算的时間,除了少数严重的大貪污犯以外,一般的从一九五九年算起,而不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算貪污和不算貪污的界限,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处分面的控制比例,分別規定,一般不宜过低,大体上以二百元、三百元为宜。瞞产私分的行为,不在“三反”运动范圍內清算。

(三)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是生产。因此,“三反”运动必須紧密地結合生产、利用农事間隙时間来进行,使它成为推动生产的力量。各地在开展“三反”运动时,都必須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則。至于开展运动的时間,由各省(区)市自行安排,中央不作統一規定。

“三反”运动应該有計划地、分批分期地进行,要有始有終,不要一轟而起,一轟而散。在运动中,应該貫徹党在农村中的阶級路綫,以当地的党的組織为領导核心,依靠贫农、新老下中农的积極分子;应該充分發动群众,并且广泛地运用大鳴大放大字报的形式;应該尽可能运用原有的社員代表会議、社員代表大会等組織形式。同时,在运动中必須坚决防止任何違法乱纪的作法,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干部压制群众,打击报复;不許打人罵人或采用其他的变相肉刑,来对待犯錯誤的人。

(四)必須了解,反对貪污、浪費和官僚主义,是一个長时期的任务,需要經过多次反复的斗爭,問題才可能基本解决。为此,今后在全国范圍內将定期地开展“三反”运动。同时,还应該訂立必要的制度,以加强党員、干部同群众的联系,并且在工作中,加强群众性的监督。中央要求全国各部門各地方,認真地、进一步地建立和健全各种民主管理制度和財务制度,采取具体措施以防止干部中的貪污、浪費和官僚主义的發生和發展。此外,中央还要求全国各級組織和全体干部,在接到这个指示后,立卽貫徹執行下列的規定:

从中央委員起,凡到农村人民公社去檢查工作、了解情况的各級干部,和参加現場会議的人員,必須一律到公共食堂同群众一起吃飯。

各級机关和党的組織,除招待外宾外,都不准用公款請客、送礼。

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級干部,都必須参加一定时間的生产劳动。他們参加生产劳动时間,由各省、市、区党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規定。

在最近几年以內,所有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不得盖大礼堂、办公楼、招待所或进行其他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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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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