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共同防敵協定換文
中日共同防敵協定換文 中華民國外交部民國八年三月十四日公表 中華民國、大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7年(1918年)3月25日 1918年3月25日 |
一 共同防敵換文二件
中國駐使致日本外務大臣文
敬啓者。
中國政府鑒於目下時局。依左列綱領。與貴國政府協同處置。信爲貴我兩國之必要。茲依本國政府之訓令。特向貴國政府提議。本使深爲榮幸。(一)中國政府及日本國政府。因敵國實力之日見蔓延於俄國境內。其結果將使遠東全局之和平及安寧。受侵迫之危險。爲適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爭之義務。不能不早協同考量應行之處置。(二)依前項所述。經兩國政府合意後。因實行決定之事。凡兩國陸海軍。對於此次共同防敵戰略之範圍。應行協力之方法。及其條件。由兩國當軸官憲協定之。該當軸官憲對於相互利害問題。互相愼重誠實。隨時協議。並由兩國政府核定。俟時機實行以上提議。相應函達。敬請見復爲荷。茲本使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章宗祥。
日本外務大臣復中國駐使文
敬復者。
本日接准尊函。內開貴國政府鑒於目下時局。依左列綱領。與帝國政府協同處置。信爲貴我兩國之必要。特向帝國政府提議等語。業經閱悉。(一)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敵國實力之日見蔓延俄國境內。其結果將使遠東全局之和平及安寧。受侵迫之危險。爲適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爭之義務。不能不及早協同考量應行之處置。(二)依前項所述。經兩國政府合意後。因實行決定之事。凡兩國陸海軍對於此次共同防敵戰略之範圍。應行協力之方法。及其條件。由兩國當軸官憲協定之。該當局官憲。對於相互利害問題。互相愼重誠實。隨時協議。幷由兩國政府核定。俟時機實行。帝國政府對於貴國政府所提議主旨。全然同感。依前列綱領。與貴國政府協同處置。爲帝國政府所欣快。相應函復。茲本大臣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
大正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本帝國外務大臣法學博士子爵本野一郞。
二 撤退軍隊換文二件
日本外務大臣致中國駐使函
敬啓者。
三月二十五日貴我兩國政府。因共同防敵。業經互換公文。帝國政府以爲該文之有效期間。應由兩國軍事當軸商定。再因共同防敵。日本軍隊在中國境內者。俟戰事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內撤退。帝國政府特此聲明。相應函達。茲本大臣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
大正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本外務大臣法學博士子爵本野一郞。
中國駐使復日本外務大臣函
敬啓者。
本日接准尊函。內開三月二十五日貴我兩國政府。因共同防敵。業經互換公文。貴國政府以爲該公文之有效期間。應由兩國軍事當軸商定等語。中國政府對於此節。亦正表同意。再尊函所稱因共同防敵。日本軍隊在中國境內者。俟戰事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內撤退。貴國政府特此聲明等語。亦經閱悉。以上依本國政府之訓令。相應函復。茲本使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章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