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東京辦事處章則
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東京辦事處章則 作者: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總務組(汪精衛國民政府) 194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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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事處定名為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東京辦事處。
第二條 本辦事處秉承分會之命指導並監督廣東省出身之在日留學生,並謀至中國留學生與日本學生之融和親善為目的。
第三條 為達成上述之目的,須執行如左之業務:
一 須圖廣東省政府機關、中日文化協會成州分會、及由其他機關派遣之廣東省出身留學生相互之連絡。
二 應付學費之供給家鄉之連絡,學校之選擇,宿舍之選定等一切事宜。
三 照料關於學生之勤惰,品行之保持,健康狀態之調查及醫療。
四 其他分會命令應辦之事項。
第四條 本辦事處設處長一名,事務員,通譯若干名,通譯由留學生中選定之。
第五條 處長掌理一切處務,事務員秉承長之命辦理事務。
第六條 本經辦之一切事務應全部以文書記載保存之,每月應將經辦事務摘要連同會計報告呈報廣州分會。
第七條 本處之經費由分會支給。
第八條 本章則由分會理事會通過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