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基於發展兩國間貿易的共同願望,並爲了進一步增進中、印兩國政府和人民業已存在的友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願採取一切適宜的措施以擴展兩國間的貿易,對旨在促進此種貿易的一切建議,願予最充分的考慮。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間的一切商業交易須遵照兩國當時有效的進出口和外匯管制條例進行。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按照兩國當時有效之法令給予「甲」「乙」兩附表中所列之商品以進出口的便利。

第四條 對於締約雙方給予附表「甲」「乙」中所未列入之商品貿易的便利,本協定並無限制之意。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和印度共和國間的貿易將按照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印度共和國政府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要求時,按照當時有效的條例,給予那些在印度不能獲得的商品以進入加爾各答港口及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此項便利限於中國產製之商品。

第七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之間的一切貿易和非貿易付款得視雙方之便利,以印度盧比或英鎊支付。爲了便利此項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將在印度指定經營外匯的一個或多個商業銀行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稱爲「甲號賬戶」;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必要時得在印度儲備銀行開立賬戶,稱爲「乙號賬戶」。兩國間之一切支付通過「甲號賬戶」辦理。「乙號賬戶」僅供必要時補充「甲號賬戶」頭寸之用。由印度方面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款項記入「甲號賬戶」貸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付給印度方面的款項記入「甲號賬戶」的借方。「甲號賬戶」得於必要時按下列方式之一補充頭寸:

甲、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另一商業銀行所開立的「甲號賬戶」內撥款,或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印度儲備銀行所開立的「乙號賬戶」內撥款。

乙、以英鎊售予有關銀行。
「乙號賬戶」頭寸的補充可以英鎊售予印度儲備銀行或從「甲號賬戶」內撥款。

(二)本協定第七條包括下列支付範圍:

甲、本協定下的進出口商品之價款;

乙、與商業交易有關的從屬費用如保險費、運費(如由中印兩國船隻裝運)、港務費、堆棧費、轉運費及船舶的燃料等費用;

丙、影片租金、文藝演出及展覽會等費用和收益;

丁、商務、文化、社會及官方性質的代表團旅行所需之費用;

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館和商務代理處之費用,及印度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館和商務代理處之費用。

己、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印度儲備銀行同意之其他非貿易付款。

(三)中國人民銀行在「甲號賬戶」或「乙號賬戶」之任何數量的貸方餘額得在任何時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之要求,按印度外匯銀行公會規定之當時一般銀行之英鎊賣出價格隨時兌成英鎊。上述貸方餘額亦得於本協定失效時兌成英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兩國邊境貿易之支付仍按習慣辦理。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執行本協定時所發生的問題,由締約雙方互相磋商解决。

第九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

本協定得於期滿前三個月開始由雙方談判予以延長或修訂。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訂於新德里,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印地文和英文書就,中、印、英三種文字的條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原(簽字)
印度共和國政府代表 艾揚格(簽字)


附表甲:中國出口的商品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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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穀物類:

1 大米2 大米以外的糧食3 綠豆4 青豆和黑豆

二、機械類:

1 鉋床2 鑽床3 其他工作母機4 冲床5 蒸氣機6 收穫機7 壓路機8 電氣水泵9 空氣壓縮機10 混凝土調和機11 碎石機12 印刷機13 成型機14 變壓器15 抽水機16 電動機17 播種機18 插齒機19 棉紡機20 蔴紡機21 電話交換機22 皮綫23 鼓風機24 蒸汽發電設備25 直流及交流電銲機26 醫療器械

三、礦產類:

1 生銻及純銻2 石膏3 石墨4 氟石(螢石)5 硫磺6 石磺7 雄黃8 硼砂9 精萘10 粘土11 信石(氧化砷)

四、絲綢類:

1 黃白廠絲2 絹絲3 柞蠶絲(野蠶絲)4 雙宮絲(同宮絲)5 廠綢6 絹綢7 柞蠶綢

 畜產類:

1 羊毛2 皮張3 鴨毛、鵝毛4 毛綫5 白臘6 蜂蜜

 紙張文具類:

1 印報紙2 道林紙3 包裝紙4 臘紙5 吸墨紙6 自來水筆7 鉛筆8 墨水9 油墨10 號碼機

 化工原料類:

1 二硝基氯化苯2 磷酸三鈉3 石炭酸(苯、酚)4 炭酸鉀5 氯化苯6 六六六殺蟲劑7 漂白粉

 油脂類:

1 桐油2 桂油3 薄荷油。

 其他類:

1 樟腦2 桂皮3 麝香4 五棓子5 茴香(八角)6 薄荷腦7 杏仁8 莨薑9 松香10 藥材11 髮網12 日光管13 油漆14 自行車15 運動器具16 瓷器17 玻璃及其器皿18 印刷品及書籍19 罐頭食品20 手電筒21 熱水瓶22 鈕釦23 漆器24 爆竹25 襪針26 縫針27 魚及海產品28 乾菓29 蔬菜30 蒜頭31 粉絲32 中國電影


附表乙:印度出口的商品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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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適用於中國全境(包括中國西藏地方)的印度出口商品貨單

一、食品及菸葉類:

1 糧食:大米及豆類2 香料(包括辣椒、胡椒)3 未製菸葉。

二、原料及未製成品類:

1 礦產:鉻砂、藍晶石、錳砂、錫、鋅2 植物油:花生油3 精油:檸檬草油、檀香油4 紡織纖維:原棉、羊毛5 木材:檀香木6 皮張:生熟羊皮和硝皮7 其他:柯子及柯子精、石臘、人造蟲膠

三、製成品類:

1 化學原料:化學品、成藥、藥材:重鉻酸鹽、氯化鈣、鉻酸、甘油、氯化鎂、硫酸鎂、萘、溴化鉀、硝酸鉀、溴化鈉、硫化鈉、亞硫酸鈉、成藥、藥材、藥草、加工染料、魚肝油2 儀器器材及應用物:驗温器、電燈、電氣絕緣材料、電療器材、數學儀器、外科用具、愛克斯光設備、電話機、電扇3 機械:滾珠軸承和滾柱軸承、發電機、電動機、紡織機(包括紗錠、綻架、梳棉機、織機及壓光機)、鍋爐4 工作母機:中心車床、鑽床、牛頭鉋床、溝槽床、鉋床、鋸床、機械壓力機、車床卡盤、鑽頭夾盤、車床零件、鉗、鑽筒、木鉋、圓小軸鉗、乙炔發生器、圓縫合機、電動剪割機、剪割機、活頂針、手動或足動壓力機、銑床5 金屬製品:鋁黃銅紫銅器皿、鋼鐵製品(不包括盛器)、非鐵金屬製品6 紡織品:棉布及棉製品、棉紗、亞蔴製品、麻繩、蔴製品7 車輛:自行車、汽車

四、雜項:

1 印度電影片2 輕機械品:離心抽水機、唧筒、風燈、縫紉機3 塑膠製品4 蟲膠5 雲母6 石棉水泥片7 水泥8 水泥管9 建築用鐵器10 輪胎11 機器傳動皮帶12 紙張13 瀝青混合物14 農業器具15 消毒劑

第二部分:適用於中國西藏地方的其他出口商品貨單

一、食品及菸葉類:

1 糖果2 食用油3 水菓蔬菜罐頭4 香菸。

二、原料及未製成品類

1 植物油:蓖蔴油、卡迪籽油、亞蔴籽油、芥籽油、尼格籽油、菜籽油2 紡織品:衣服3 其他:除阿拉伯膠以外的植物膠

三、製成品類

1 各種儀器用具:蓄電池、電綫電纜、科學儀器、傳電綫路設備、無綫電器材2 機械:管制傳動齒輪3 五金製成品:螺釘及螺帽、搪瓷器、木螺絲4 紙張文具:紙張及文具5 車輛:卡車、大車、輪軸

四、其他:

1 臘燭2 鐘3 珊瑚製品4 火柴5 肥皂及肥皂粉6 化粧品7 豬油8 豬肉9 糖10 雨衣11 膠鞋12 鋼筋13 鐵絲14 鐵絲網15 鋼板16 壓路機17 汽油、煤油、柴油、機油18 鍍鋅鐵皮19 皮革及皮革製品20 安全剃刀片21 餅乾22 車胎以外的其他橡膠製成品23 玻璃片及玻璃器24 運動器具25 硬木


印度共和國政府代表艾揚格的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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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先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在締結貿易協定的談判中,同意以換文方式闡明兩國政府關於第六條的意圖及實施的手續。

(二)兩國政府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保持與發展印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之間的習慣貿易。

(三)印度共和國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需要某些在印度不能獲得的商品,因此願意給予該項商品以從加爾各答結關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惟該商品須係中國產製者。

(四)雙方同意前列各節所述商品之結關和運輸事宜,可採用下列一般手續:

甲、爲便利結關和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預先通知印度政府其所擬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之商品,以便根據印度能否供應該項商品確定是否給予結關和運輸的便利。至於此項商品之交通運輸的具體事宜,將由新德里中國大使館和印度政府商討解决之。

乙、已同意給予結關之商品,在進口時應向加爾各答港口海關申報進口。

丙、在根據印度海關條例並繳納海關當局所需的保證金後,該商品即可結關簽封以便經過所同意的路線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

丁、該商品在最後出境經陸地關卡官員檢驗海關簽封無損,即可結關出口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

戊、陸地關卡官員於檢驗簽封無損後,應即給予該商品結關出境並發給證件。

己、加爾各答港口海關當局於收到此項證件後,即將該保證金退還,惟須減除雙方所同意的雜費。

此件及閣下覆文兩國政府將視爲協定的組成部分。

此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赴印度貿易代表團團長

孔原先生閣下

艾揚格(簽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於新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孔原的覆照==

艾揚格先生:

我謹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會內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在締結貿易協定的談判中,同意以換文方式闡明兩國政府關於第六條的意圖及實施的手續。

(二)兩國政府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保持與發展印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之間的習慣貿易。

(三)印度共和國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需要某些在印度不能獲得的商品,因此願意給予該項商品以從加爾各答結關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惟該商品須係中國產製者。

(四)雙方同意前列各節所述商品之結關和運輸事宜,可採用下列一般手續:

甲、爲便利結關和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預先通知印度政府其所擬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之商品,以便根據印度能否供應該項商品確定是否給予結關和運輸的便利。至於此項商品之交通運輸的具體事宜,將由新德里中國大使館和印度政府商討解决之。

乙、已同意給予結關之商品,在進口時應向加爾各答港口海關申報進口。

丙、在根據印度海關條例並繳納海關當局所需的保證金後,該商品即可結關簽封以便經過所同意的路線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

丁、該商品在最後出境經陸地關卡官員檢驗海關簽封無損,即可結關出口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

戊、陸地關卡官員於檢驗簽封無損後,應即給予該商品結關出境並發給證件。

己、加爾各答港口海關當局於收到此項證件後,即將該保證金退還,惟須減除雙方所同意的雜費。

此件及閣下覆文兩國政府將視爲協定的組成部分。」等由,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你的照會,你的照會及本覆照將視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此照

印度共和國政府代表

艾揚格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原(簽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於新德里


印度共和國政府代表艾揚格的照會

编辑

孔先生:

在談判中印貿易協定的過程中,雙方認爲有關檢查、驗貨、航運、保險和商人來往等問題應予以實際的考慮和解决,以便更好的達到本協定之目的,進一步加强兩國間之貿易關係。兩國代表團同意對上述這些此較具體而不是原則性的問題,留待日後討論。希望在將來的商討中,兩國政府能獲致具體的解决辦法,以鼓勵並促進兩國間貿易的順利進行。

目前兩國間的貿易可即在雙方進出口商協議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此件及閣下覆文兩個政府將視爲協定的組成部分。

此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赴印度貿易代表團團長

孔原先生閣下

艾揚格(簽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於新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孔原的覆照

编辑

艾揚格先生:

我謹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會內開:

「在談判中印貿易協定的過程中,雙方認爲有關检查、驗貨、航運、保險和商人來往等問題應予以實際的考慮和解决,以便更好的達到本協定之目的,進一步加强兩國間之貿易關係。兩國代表團同意對上述這些此較具體而不是原則性的問題,留待日後討論。希望在將來的商討中,兩國政府能獲致具體的解决辦法,以鼓勵並促進兩國間貿易的順利進行。

目前兩國間的貿易可即在雙方進出口商協議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此件及閣下覆文兩個政府將視爲協定的組成部分。」等由;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你的照會,你的照會及本覆照將視爲協定的組成部分。

此照

印度共和國政府代表

艾揚格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原(簽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於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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