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安排的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安排的有關事項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
1999年4月8日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上)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发布于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1999年4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通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委會)的選舉於1999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舉行。

二、1999年4月9日的籌委會全體會議上推舉總監票人1人,監票人5人,負責選舉的監票工作,包括檢查選票,檢查並密封票箱,監督選票的發放、投票、點票過程,並將投票和點票結果向主任委員會議報告。

三、推委會委員候選人按四個界別,並以簡體字姓氏筆劃為序,分別印在四張不同顏色的選票上,其中工商、金融界候選人78人,應選人選6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候選人66人,應選人數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候選人66人,應選人數50人;原政界候選人33人,應選人數25人。每張選票均加蓋有籌委會秘書處印章。

四、每位籌委會委員獲發統一印制的選票袋一個,內裝推委會四個界別的選票各一張。委員得到選票後應先核查,如發現所裝選票不符,可在監票人的監督下更換合格選票。開始寫票後,一般不得更換選票。

五、每張選票所列候選人的姓名後均有,籌委會委員如欲選某人為推委會委員,請在該人姓名後的內劃。選票不得塗改,塗改的選票無效。委員應在選票所列候選人名單範圍內選劃,另行書寫被選人姓名的選票無效。每張選票上所選的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超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各位委員須在會場內寫票,委員們可在原位或根據需要到會場中所設的寫票點寫票。

六、主持人宣佈開始投票後,總監票人、監票人先投票,然後在監票人監督下,主任委員會議成員和委員們依次將四張選票分別投入四個不同界別的票箱。投票完畢,委員們在會場內休息,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監督下開箱按四個界別的選票,分別清點票數。總監票人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報告投票情況。

七、如所投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投票有效。如所投票數多於發出的選票,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候選人得票數統計完畢,由總監票人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報告點票結果,並由主任委員會議予以宣佈。

八、如因候選人所獲票數相同而不能確定最後當選者,須就該等票數相同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直到產生最後當選者為止。

九、推委會委員名單於選舉日4月10日當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