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會議規程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會議規程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1月24日 |
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第一條,本規程依據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
第二條,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常會,逐日開會,由午前九時半起至十一時止,必要時得延長之,夏令由午前七時起,至十時止,臨時會由主席隨時召集。
第三條,會議除因病或公出,或其他緊急事件外,人民革命政府各委員,必須準時出席,其議決除闕席委員外,以全體一致贊成之。如有少數意見反對多數結果,仍須從多數之決定,作為一致,但會議記錄,可明記贊否人數,其有不願犧牲意見者,可向會議提出辭職。若會議不能接受其意見,即為准其辭職。
第四條,常會或臨時開會時,如主席因事闕席,得由出席委員公推臨時主席。
第五條,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親筆信書托起她委員會代表出席。
第六條,會議除人民革命政府委員必須出席外,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秘書長,必須列席並得攜帶機要秘書一人或二人,在旁速記,其他有列席之必要者,得由主席通知列席,但以必要條件為限,不得參與全會議。
第七條,會議日程,由主席定之,但各委員得提出臨時動議。
第八條,會議記錄,由秘書長整理後,于次日開會時,首先宣讀,如無錯誤,即為確定,由主席簽名。
第九條,會議記錄,除公佈事項外一律嚴守秘密,其有洩露秘密者,由會議議決特別嚴懲。
第十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會議修正之。
第十一條,本規程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