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56年5月30日(現行條文)
1967年5月30日
1967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56年6月9日

中華民國 56 年 5 月 30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56 年 6 月 9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第一條 (辦理依據)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發行日期之訂定)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票面種類)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四條 (利率)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第五條 (償還期限)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祇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第六條 (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七條 (基金儲存備付)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第八條 (募銷及還本付息)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九條 (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第十條 (利息免稅)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十一條 (派募辦法)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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