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4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廢止)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7月1日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7年2月) |
國民政府公報第1號第5至6版 |
- 第一條
- 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 第二條
- 國民政府以若干委員組織之,並於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
- 第三條
- 國民政府設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日常政務,常務委員於委員中推定之。
- 第四條
- 公布法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文書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長署名;其不屬於各部者,由常務委員多數署名,以國民政府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國務由委員會議執行之。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不足半數時,由常務委員行之。
- 國民政府委員會議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 第六條
- 國民政府設置軍事、外交、財政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以委員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時,經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 第七條
- 各部長依其職權,得發部令。
- 第八條
- 國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官制另定之。
- 第九條
- 國民政府設秘書處,受常務委員之指揮;其規制另定之。
- 第十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