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4年)

第一條
  國民政府中國國民黨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第二條
  國民政府以若干委員組織之,並於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三條
  國民政府設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日常政務,常務委員於委員中推定之。
第四條
  公布法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文書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長署名;其不屬於各部者,由常務委員多數署名,以國民政府名義行之。
第五條
  國務由委員會議執行之。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不足半數時,由常務委員行之。
  國民政府委員會議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第六條
  國民政府設置軍事外交財政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以委員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時,經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第七條
  各部長依其職權,得發部令。
第八條
  國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官制另定之。
第九條
  國民政府設秘書處,受常務委員之指揮;其規制另定之。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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