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条约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2012年
中華民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此條約於2015年8月7日於聖文森及格瑞那丁金石城簽署。按中華民國外交部「條約協定資料庫」網站,按中華民國法律,此條約屬於公有領域。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以下稱「雙方」)為加強雙邊友好關係並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定取代雙方於2012年10月2日在金石城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第二條 雙方同意自2015年起程期4年,合作推動「強化農民組織暨提升蔬果生產技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已協助強化聖文森國農民組織功能並提升蔬果生產技術,加速產業現代化。

第三條 雙方應依本協定附件「聖文森強化農民組織暨提升蔬果生產技術計畫」之計畫書執行。

第四條 本計畫主要工作:

一、強化及擴展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推廣技術支援體系及技術人員能力。
二、建立目標作物設施及田間栽培模式與規範,提升蔬果生產品質及產量。
三、建立蔬果合作社行政及產銷管理系統,強化農民組織之功能。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及聖文森國政府應分別指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及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共同負責執行本計畫。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依據雙方同義肢年度計畫,自2015年起編列預算,以4年期程執行本計畫。
二、派遣1名計畫經理,負責本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控管工作,並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遣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提供計畫諮詢及必要技術協助。
三、在本計畫預算中應保留部分經費,作為上述人員之薪資、醫療、保險、來回機票、房租補助、退休金及員工福利等,以及短期專家於本計畫期間之考察費用。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應負責監督。

第七條 聖文森國政府同意:

一、提供本計畫蔬果合作社所需之場地及建築。
二、支付參與本計畫執行之聖文森國國籍人員薪資。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由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負責監督與管理。
四、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負責指派以下人員配合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1名:
1、本計畫聯絡人,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及專家合作負責籌組及監督本計畫所需之工作團隊,並定期評估及監督計畫執行狀況。
2、計畫協調人應準備及完成撰寫本計畫執行進度之業務季報告、年度報告,
二、支付參與本計畫執行之聖文森國國籍人員薪資。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由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負責監督與管理。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應負責監督。

第八條 兩締約國同意於最短期間內,另訂通商航海條約。

第九條 本條約分繕中文、暹文與英文各二份,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為準。

第一○條 本條約應由兩締約國各依本國法定手續於最短時間內批准。自互換批准之日起,發生效力,並將繼續保持效力。但逾十年之後任何一方得以十二個月前之通知宣告廢止之。

批准文件應在重慶或南京互換。

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佛曆二千四百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訂於曼谷

李鐵錚 (簽字)
蒙‧納洽王‧賽尼‧卜拉摩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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