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公布參議院覆議議決改東三省都督爲奉天都督毋庸兼轄吉江一案
臨時大總統令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17日 1912年7月17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十八日第七十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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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覆議議決改東三省都督爲奉天都督毋庸兼轄吉江一案本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七月十七日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趙秉鈞段祺瑞署名
參議院咨大總統議決改東三省都督爲奉天都督文 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17日 1912年7月17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十八日第七十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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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院議決改東三省都督爲奉天都督毋庸兼轄吉江一案。前於六月初六日准咨交覆議到院。經本院參議員等。將本院議決原案。提出修正。先後交特別委員會併案審査。經於七月十一日常會討論。僉以此案除三省民政。由三省都督分別自行辦理。不相兼轄。已得大總統同意。毋庸置議外。其外交軍事兩端。東三省逼處強鄰。外交事項。動關緊要。與他省情形迥殊。應仍照向例。由吉江都督會同奉天都督辦理。至軍政除關涉國防。應令三省直接中央外。其保衞地面。勦辦盜匪。應歸吉江都督專辦。毋庸會商奉天都督。以期敏㨗。免誤事機。此係官制未更改時暫行辦法。俟地方官制頒行後。仍遵各省通例辦理。以上各節。均經公衆可決。應卽咨請 大總統査照公布施行。此咨。
中華民國元年七月十七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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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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