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國務院轉行蒙藏事務局及在外將軍都統各衙門共祛宿弊
臨時大總統訓令第五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7日 1912年11月27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百十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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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國務院
前淸理藩部之設。意在柔遠。而奉行不善。流弊百出。凡封降襲替以及年班請假等事。經手官吏。任意婪求。不遂其欲。則挑剔多方。延擱不辦。往往請襲之案。積壓至十餘載。彙請之案。挑補僅一二人。甚且譸張爲幻。至有改寫假印冒收等弊。所發俸餉口糧。亦多虧短剋扣。致使蒙回藏各部官民。積憾日深。懷誠莫達。甚非所以示大公也。民國成立。改設蒙藏事務局。力加整頓。書吏通事之名。久經裁廢。襲廕封贈等費。並准豁免。所有該局事務。亦皆次第釐飭。積弊一淸。特恐未及周知。亟應重爲申誡。嗣後關於劄付度牒商票各項陋規。均卽一律禁革。並責成該總裁等。督飭所屬。於應辦事件。隨到隨辦。公發公收應發款項。悉核實放給。毋任稍有弊混。違者從嚴究處。其向來館商喇嘛。以及身後辦事人等。勾結夤緣。習爲慣技。雖經該局嚴禁。難保無不肖員司。私與往來。或是項人等。借名影射。巧爲嘗試。應由該局通行各蒙旗部落各喇嘛廟。一應事件。直接呈局。勿受欺朦。遇有暗敲明索招搖撞騙情事。由局隨時偵察。並准蒙回藏王公官民赴局控吿。一經査實。悉予嚴懲。現在共和成立。五族一家。該局對於蒙旗人員。務當宣布公誠。優加禮意。力嬌前此凌慢隔閡之習。至在外將軍都統辦事長官各衙門。亦應釐定規章。共祛宿弊。卽由國務院分別轉行遵照辦理。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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