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卫党的总路线、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而斗争

为保卫党的总路线、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而斗争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59年8月16日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从一九五八年底到一九五九年七月中央政治局庐山会议前期,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曾经努力领导全党纠正已经觉察到的错误。但是,庐山会议后期,毛泽东同志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同志的批判,进而在全党错误地开展了 ‘反右倾’斗争。八届八中全会关于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反党集团’的决议是完全错误的。”

(一)一九五八年党的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是毛泽东同志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而提出的一条创造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这条总路线展开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大跃进的局面,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取得了在我国史无前例的伟大的成就。在大跃进中,全国农村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一九五九年国民经济继续跃进。跃进中由于缺乏经验所遇到的一些问题,都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迅速地解决了或者正在迅速地解决着。人民公社在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历次指示进行整顿以后,已经走上了健全的、巩固的道路。全国广大人民,正在总路线的伟大旗帜下,满怀信心地为夺取今年的伟大胜利而斗争。

(二)因内外的敌对势力一开始就恶毒地攻击我们党的总路线,攻击我们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最近时期,他们利用我们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的某些暂时性的、局部性的、早已克服了或者正在迅速克服中的缺点,加紧了他们的攻击。我们党内的一些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特别是一些具有政治纲领、政治野心的分子,竟然在这样的重大时机,配合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活动,打着所谓“反对小资产阶级狂热性”的旗号,发动了对于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猖狂进攻。他们尽管在口头上有时也承认总路线是正确的,或者基本正确的,成绩是伟大的,但是在实际上却尽量夸大缺点,把目前国内形势描写成为漆黑一团,借以达到否定成绩、否定总路线的目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认为大跃进是“左倾冒险主义”的行动,是“得不偿失”或者“有失无得”。他们把全国各地大办钢铁说成是一大罪状。他们看不到几千万人在一九五八年为钢铁翻一番而斗争的英雄气概和巨大成就;他们看不到,小土炉的阶段早已胜利地前进到小高炉的阶段;他们看不到,由于采取大钢铁企业和中小高炉、转炉同时并举的方针,已经大大加速我国钢铁工业发展和合理分布的过程,大大节约建设的资金。他们把农村成立人民公社说成是又一大罪状。他们看不到,这是几亿农民的伟大社会运动,是农业生产大发展、农田水利建设大发展、农民要求扩大协作的社会主义觉悟大高涨的产物;他们看不到,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明确规定公社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正是进一步发展农业中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强大武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对待群众运动的态度,完全不是共产党人的满腔热情的态度,而是资产阶级老爷式的态度。他们站在群众运动的旁边指手划脚,利用早已克服了和正在迅速克服中的缺点向群众和干部泼冷水,散布松劲、泄气、埋怨、悲观的情绪,企图制造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混乱。他们反对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反对全党办工业、政治挂帅、党委第一书记挂帅的口号。因此,他们虽然在口头上说了不少似乎“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词句,实质上却是要按照他们的资产阶级的观点来改造党、改造世界。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攻击的矛头,是针对着党中央和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针对着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右倾机会主义已经成为当前党内的主要危险。团结全党和全国人民,保卫总路线,击退右倾机会主义的进攻,已经成为党的当前的主要战斗任务。

(三)我国现在还处在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阶级依然存在。对于旧的社会经济制度虽已基本上改造完成,但是尚未彻底完成。资本家还拿定息。此外,农村还有一小部分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还有私人活动的初级市场(当然,在国家和公社的正确的管理之下,这些成分不会向资本主义发展,而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习惯势力,还需要很长时期才能彻底克服。地、富、反、坏、右等类分子的改造,离完成还很远。城乡资产阶级反动的思想活动和政治活动,虽经一九五七年整风反右斗争给了一次决定性的打击,但是还远没有彻底消灭。他们的反动的思想活动和政治活动,在一部分富裕中农和知识分子中间尚有市场,一遇风吹草动,他们就要蠢动起来。总之,资产阶级残余的思想政治活动既然存在,就一定会在共产党内找到他们的代表人物。而现在果然出了一小批代表他们说话的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这些人中,有的是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有的是具有资产阶级世界观的个人野心家;有的是历史上犯了错误、受过批评、心怀不满的分子;有的是动摇成性的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向党的大多数、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总路线乘机进攻,这种进攻带着重犯性质,形成了我们同他们的尖锐矛盾。但是这种矛盾现在还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如同一九五七年资产阶级反动右派猖狂进攻那样的敌我矛盾。除了那些查明属实的暗藏在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需要开除出党以外,对于一般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只要他们善于自处,不专绝路,我们的政策恰当,把他们争取过来,重新合作,还是可能的。这些人还有一种模模糊糊地要社会主义的倾向,他们对帝国主义对于我国的压迫,是要反抗的。他们是机会主义者,惯于看风使舵,看见大势于他们不利,他们感到孤立了,只要我们留有余地,他们又可以过来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的悲观主义思潮,右倾机会主义思潮,是社会上资产阶级反社会主义思潮在党内的反映。在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斗争,是波浪式的,高一阵,低一阵,再高一阵,再低一阵,直到这一场斗争彻底熄灭为止,那就是资产阶级思想政治影响最后消灭的时候。

(四)全体党员,首先是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的领导干部和人民解放军的全体将领,必须在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中站稳立场,划清思想界限。保卫党的路线,保卫党的团结,就是保卫党的生命,保卫我国的伟大社会主义事业。这是每个党员尤其是高级干部的神圣职责,不容许任何动摇。对于犯有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同志,不管性质如何严重,党的方针仍然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仍然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掩盖矛盾,回避必要的斗争,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犯错误的同志如果只是在口头上承认错误,而不在实际上揭露错误和改正错误,也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犯错误的同志必须用实际行动揭露和改正自己的错误,我们则应该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使他们获得进步,重新和我们团结起来,为了党的总路线的伟大胜利而奋斗。同时,必须指出,在党内犯有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只是极少数人。除了那些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以外,党内还有一些在大风浪中表现暂时动摇的不坚定的分子,以及一些在个别问题上认识不清的人。在反对右倾的斗争中,必须注意区别这些人的不同情况,给以不同的对待。至于完全从拥护总路线的立场出发,向党的组织指出我们实际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人,他们的动机和行为都是正确的,必须坚决保护,不允许有打击压制行为。对于党外群众,我们的任务是要加强教育解释和宣传鼓动工作,说明当前形势,号召鼓足干劲,掀起增产节约的新高潮,为一九五九年的继续大跃进而坚决奋斗。对于群众中某些落后分子的有显著影响的错误言行,应该进行适当的批判,但是不要开展反右派、拔白旗等类的斗争。在工业、农业、运输、商业、文教等各项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必须继续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必须区别对于路线问题的原则斗争,和在党的路线和组织原则范围内对于具体工作、具体措施的讨论。同时,在反右倾的斗争中,一定要注意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的倾向。

(五)目前的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都是很好的。在国内,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都在逐步上升。夏季的粮食获得了丰收。市场供应状况已经好转。同国内外敌对分子和党内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所说的相反,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是团结一致的,广大人民坚决支持党和政府,坚决支持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在国外,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力量日益强大、团结日益加强,资本主义世界的民族独立运动和人民革命斗争日益发展,帝国主义各国的困难和它们相互间的矛盾日益增加。在这种有利的国内外形势下,全党同志,必须在保卫总路线的立场上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彻底粉碎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进攻,更紧密地团结全国人民,更有力地鼓起全国人民的干劲。今年还有四个多月。我们必须抓紧时机,集中力量,勇往直前,迅速地解决我们前进道路上所遇到的各项问题,千方百计地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调整后的一九五九年生产和建设计划,力争秋季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丰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取得新的、更伟大的胜利。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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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发表时间:195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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