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制置三司條例

乞制置三司條例
作者:王安石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王臨川集/卷070

竊觀先王之法,自畿之內,賦入精麤,以百里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所有為貢,又為經用通財之法,以懋遷之。其治市之貨財,則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則吏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夫以義理天下之財,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今天下財用,窘急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定額,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備,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三司發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於其間。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鏟刷,殆無餘藏,諸司財用事,往往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於不產,責於非時,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臣等以謂發運使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賣,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屬,許令闢舉,及有合行事件,令依條例以聞,奏下制置司參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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