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忠肅論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3

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易》之道,正或有過,而中則無之。中非權不得,而遭事之變,則尤難。明景泰中,于忠肅公不爭易儲,爲之解者曰:「公陰爭之而不敢暴也。」或曰:「景泰有定國之功,有天下者,宜其子孫。」是皆未得公之心也。宋太宗挾傳子之私,而光美、德昭不得良死。季桓子有疾,命正常曰:「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桓子卒,康子卽位。旣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載以如朝,曰:「夫子有遺言:『南氏生男,則以告於君大夫而立之。』」康子請退。公使共劉視之,則或殺之矣。方景泰帝決志易儲,爭者雖盈廷不足忌,而公則其身之所由以立也,勳在社稷,中外之人心繫焉,公有言,則心孤而慮變矣。帝之度量未必遠過宋太宗,而威權則十百於康子,是乃公之所心悸也。南城高樹之伐,殆哉!岌岌乎而敢輕試哉?魯昭公之出也,叔孫婼自祈死而不誅其司馬鬷戾,先儒病焉,不知婼之心亦猶是也。春秋時,强家脅權而相滅者,無國無之。季氏之惡稔矣,其不動於惡,以國制於己,而昭公在外爲不足忌耳。若婼誅鬷戾,則季氏之慮變矣,非獨叔孫氏之憂,吾恐圉人犖、卜齮之賊復興,而公衍、公爲不得復安於魯也。爲叔孫計,必力能誅季氏、定昭公,而後可加刃於鬷戾,故不得已而以死自明,此叔孫之明於權也。吾因正常而得于公之義,又因于公而得叔孫婼之心,故並論之,使遭變而處中者,有以權焉。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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