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20号
2021年4月13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新文件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

我省石窟寺内容丰富、特色鲜明,集建筑、雕塑、壁画、书法等艺术于一身,是我国石窟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省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大力支持开展石窟寺抢救保护、考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石窟寺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威胁、理论研究和价值阐释不充分、技术保护力量薄弱、展示利用水平不高、史证实证历史作用发挥不足等突出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水平;坚持广聚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研和文物修复队伍;坚持传承创新,挖掘弘扬石窟寺文化艺术魅力;坚持交流互鉴,服务和融合“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一条具有示范意义的石窟寺保护利用之路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石窟寺无重大险情,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末,省级与州市级协同推进、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加强,保护管理机构更加健全,专业技术力量更加适应保护工作要求;保护传承、研究阐释全面加强,石窟寺保护重点项目科技攻关有效推进,文化传播交流持续拓展,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石窟寺专项调查。在国家文物局指导下,2021年上半年对全省石窟寺基本情况、保存现状、主要风险、保护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全面的专项调查,为进一步开展全省石窟寺保护利用和研究工作打好基础,为在全省范围内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石窟寺保护管理体系提供支撑。(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石窟寺保护力度。根据国家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全省石窟寺保护利用措施,分级压实政府责任,推动有关内容纳入相应专项规划。坚持预防性保护与抢救性保护并重,加强石窟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实施剑川石钟山石窟等重要石窟寺系统性保护,开展安宁法华寺石窟等中小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同时推进石窟寺文物本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全省石窟寺重大险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深入落实全省石窟寺文物安全分级管理责任,2021年底前实现全省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全覆盖。坚持多部门联动协作,强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尤其是昭通市、迪庆州等地区石窟寺安全巡护网络,不断壮大石窟寺安全监管和文物保护员等专兼职队伍。开展全省石窟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实施石窟寺安防设施建设工程,并纳入地方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加大石窟寺文物犯罪打击力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底前开展一次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的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文物犯罪。(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石窟寺学术研究。联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以及省内各专业机构研究力量,以多学科合作研究为抓手,聚焦剑川石钟山石窟等重要石窟寺,积极申报国家石窟寺保护和考古研究课题,推动将重要石窟寺考古工作纳入国家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不断深化全省石窟寺学术研究。2021年底前,制定完成全省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35年底前,完成全省重要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和出版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新闻办、省社科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依据国家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行业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大力推进全省包括摩崖石刻在内的重要石窟寺数字化工作,将数字资源整合纳入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数字化平台,并纳入全国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管理体系,推动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为进一步实施保护、研究、展示与利用工作提供坚实基础。(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石窟寺展示水平。推进剑川石钟山、昆明西山龙门等重要石窟寺开放展示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石窟寺遗址博物馆,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展示方式,提升展览展示水平。依托各级博物馆尤其是石窟寺重点分布区域博物馆省内省际联动机制,开展高品质石窟寺主题展览联展、巡展和云展览,有效提高全省石窟寺文物活化利用效果。(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坚持以保护为前提,规范全省石窟寺开放和景区建设。2021年底前,核定并公布剑川石钟山石窟寺、昆明西山龙门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和重点洞窟最大瞬时容量,采用高峰期限时限流、预约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其他未开放的石窟寺,可选取其中文化内涵较丰富,且具备条件的作为试点,在完善保护设施后逐步对外开放。(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依托全省石窟寺管理机构、专业研究机构和各级博物馆,立足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定位,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协作,切实搭建常态化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深化石窟寺保护技术与专项研究国际合作,举办石窟寺国际学术论坛和文物精品展览交流,讲好云南故事,不断提升云南石窟寺文化影响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外办、省社科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石窟寺科技支撑。加强全省石窟寺科学检测和科技保护能力建设,提升石窟寺保护相关专业实验室设施设备,改善保护性采集和试验条件。联合敦煌研究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等国内有关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围绕石窟寺病害检测、无人智能监控、保护修复新材料等开展研究,鼓励省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石窟寺人才队伍建设。在稳定现有专业队伍的基础上,完善全省石窟寺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合作,选派优秀基层石窟寺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高全省石窟寺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优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和使用途径,加强科研机构和专业人才在全省石窟寺保护利用中的主体支撑作用。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切实调动全省文物考古工作人员积极性。建立志愿者队伍,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石窟寺保护利用的新格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联合省内外高校及专业科研机构,依托剑川石钟山石窟寺,建设云南石窟寺保护研究基地,并争取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范围,在重点保障全省重要石窟寺保护研究的同时,有效带动中小石窟寺保护工作。根据全省石窟寺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开展石窟寺保护利用有关工作。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统筹全省石窟寺保护、管理、监管等责任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要落实石窟寺保护具体管理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地区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统筹利用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要石窟寺保护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加强预算及资金使用监管,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工程管理,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结项评估,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涉及石窟寺的违法行为,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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