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
(2020年5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一、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自治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自治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
四、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每年11月22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三月街民族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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