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
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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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

(2013年2月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宏咖啡产业健康发展,保证德宏咖啡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德宏咖啡是指在国家批准的德宏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小粒咖啡为主的咖啡品种及其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德宏咖啡种植、加工、营销、科研、技术推广、中介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创新开发、提质增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品牌化。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德宏咖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扶持德宏咖啡产业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德宏咖啡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做好德宏咖啡生产、科研、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分析,发布相关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负责德宏咖啡种质资源的鉴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布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种质资源名录,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监测等相关工作;

(六)办理德宏咖啡地理标志及使用的相关手续;

(七)组织申报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林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垦、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的宣传和推介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德宏咖啡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文艺创作和旅游等活动,提升德宏咖啡品牌知名度。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发展德宏咖啡产业,鼓励咖啡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和交易市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咖啡企业。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最低保护收购价格。

鼓励咖啡企业以订单的方式与农户签订基地种植和鲜果、干豆收购合同。

第十一条 咖啡企业收购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时,不得低于本省同期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不得以垄断或者其他方式强买或者压级压价。

咖啡企业以本省同期市场价格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收购合同时,签约农户应当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德宏咖啡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推广使用德宏咖啡良种育苗和栽培技术。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德宏咖啡种苗基地,开发和培育德宏咖啡优良品种,提供优质种苗;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咖啡企业等单位开展德宏咖啡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德宏咖啡原种种子和经审定优良种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德宏咖啡综合配套技术的推广,建立标准化示范园区,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

第十六条 德宏咖啡种植应当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在选择种植区域时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德宏咖啡种植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禁止在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超标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 咖啡专业合作组织和咖啡企业在其生产基地种植德宏咖啡,应当按照《德宏咖啡生产技术规范》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建立档案。生产记录和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八条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咖啡专业合作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依法成立的德宏咖啡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德宏咖啡种植和产品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德宏咖啡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德宏咖啡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一条 德宏咖啡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自检机构,对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并建立档案。检验检测结果应当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德宏咖啡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对申报认证通过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德宏咖啡地理标志专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德宏咖啡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冒用德宏咖啡地理标志或者证明商标标识;

(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德宏咖啡产品;

(三)在晾晒、烘烤、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德宏咖啡种植中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超标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和档案或者生产记录和档案未保存二年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咖啡企业在收购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时,以垄断或者其他方式强买或者压级压价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德宏咖啡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晾晒、烘烤、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咖啡产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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